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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固废管理于2016年4月1日实施《条例》

日期:2015-12-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肖颖 张鼎昌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5
12/2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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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体废物 固废污染

近年来,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不断凸显,有些已很严重,直接影响到人体健康,并损害生态安全。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已成为陕西省实现绿色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11月19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陕西省出台的首部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地方环境法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形势严峻,促使《条例》快速出台

据陕西省环保厅副厅长李敬喜介绍,《条例》能够在短短1年时间内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形势不容乐观。

李敬喜告诉记者,陕西省工业结构偏重,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开采冶炼、石油开采加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数量多,且产生量正呈现逐年加大之势。

据统计,2005年,陕西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989万吨。而到了2014年,这一数字上升至7821.3万吨,主要是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和污泥等。

除此之外,包装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随着居民消费方式的转变也开始逐渐凸显。伴随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大所转化而来的粉尘、污泥等固体废物也在不断增加,累积量约达3亿多吨。

因未做到无害化处置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风吹雨淋,导致大气、土壤、水体污染等严重事故也开始频发。据统计,从2005年~2013年8月,陕西省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151起,其中仅化学品污染事件就135起,明显呈上升趋势。

“此外,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出台了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而陕西省在这一领域内还是空白。地方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职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状况屡屡发生。” 李敬喜说,相比空气、水污染受到的重视程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则显得尴尬许多。

不仅如此,地方各级政府对危险废物污染和危害的认识普遍不足,还没有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列为环保工作的重点内容,机构、人员、投入等方面严重不足。固体废物污染的监测、鉴别、评估、修复等基础技术、基础工作还是空白,直接影响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一步纳入陕西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李敬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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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部门职责,从源头防治污染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共9章69条。陕西省环保厅总工程师李豫海表示,《条例》亮点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各部门责任,解决了固废污染“有人管”的问题。

据介绍,除了规定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条例》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明确了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卫生、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的责任,要求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同时,《条例》要求从监测和鉴别入手,解决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处置的问题。据悉,现有的固体废物种类多、成分复杂,在未明确具体成分的情况下就加以综合利用或者处理处置,效果难以保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李豫海说,在实际固体废物管理活动中,很多固体废物无法确定其是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不能确定物理特性、化学成分、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因原料、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鉴别。”

工业、农业、生活三种污染源共同防治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城市中心的重金属和化工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的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并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成为陕西省土地资源安全再利用的重大瓶颈。

为了使污染场地的修复问题有法可依,《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化工、有色金属、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以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场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场地,应当事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报告。”

农业面源污染近年来也成为固体废物污染的一大因素。为了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残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减少对土壤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三条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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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条例》也做出规定:应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城市餐饮垃圾应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建筑垃圾应统一收集、清运与消纳。禁止非法拆解、处置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反此规定者,由商务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

《条例》在立法方面取得四大突破

参与制定《条例》的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宋东刚则认为,本次出台的《条例》主要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四大突破:

一是建立责任倒逼机制。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必须建立台账入手,督促企业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拆解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资的单位,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建立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是危险废物利用与转移实施“互联网+”模式。为了促进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实现信息共享,变废为宝,《条例》第五十四条提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市场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为固体废物的管理、收集、处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提出要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三是把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环境管理范畴。日常生活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废物、废铅酸电池、实验室废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四是将企业固废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经济制约,提高企业环境违法代价,促使企业自主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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