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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泥亟需资源化利用 四大建议助力无害化处理提速

日期:2016-03-09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作者:杨明生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3/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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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泥是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必然产物,这种废弃物的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后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污水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数目成倍增长,城市污泥的产量也急剧增加,城市污泥处置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亟需处理。“水十条”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城市污泥处理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为加快推进我国城市污泥的资源化利用进程,湖北省宜城市城乡建设局杨明生提出以下4条建议:

统筹规划。实现城市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将城市污泥管理由过去的末端处理,扩大到生产、流通、消费、收集和处理的整个过程,需要政府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引导,尤其应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不同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路线的投资、成本、能耗、碳排放、占地面积等进行系统性分析,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的衔接,完善和提高污泥产业链的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

市场运作。逐步改变污泥处置投资、运营模式。政府应从污泥处置的投资、运营的重负中解放岀来,把污泥处理处置权真正交给市场。可实行BT(建设—移交)模式并选择工艺路线。政府制定市场准入规划,确定污泥不出门处置的环保要求、投资限额、运营费用等。企业先投资运营一定期限,经环保检测和经济测算,达到BT要求后移交、结算。

专项扶持。污泥处理处置需要大量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传统的污泥处理费用约占污水处理厂总运行费用的20%~50%,投资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30%~40%。目前,国内外对污泥的处置主要有排海、填埋、焚烧、堆肥等方式。在城市污泥的回收处理利用过程中,还需要政府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促进城市污泥回收利用。

完善法治。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城市污泥管理的国家法律文件,对诸如城市污泥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可利用的城市污泥禁止填埋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城市污泥。城市污泥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建立规范、科学的城市污泥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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