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水处理 » 市政污水 » 正文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解读

日期:2016-08-16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作者:梁鹏 周俊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8/16
10:34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 水污染防治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聚焦于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可能产生的直接影响,简化了程序,优化了方法,强化了环保措施,提高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解读其主要条款修订原因与依据,提出了如敏感程度分区、污染源强等内容的操作建议,并结合执行过程中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后期跟踪完善建议。原文刊于《环境影响评价》2016年第4期。

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月7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以下简称《导则》),并替代HJ 610—2011实施。为全面了解《导则》修订的背景和内容,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地下水环评,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的必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环评技术体系中地下水环境要素的空白,完善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也正式拉开了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事前监管的序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均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环境管理的逐步加强和细化,环评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2011版导则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如评价等级判定过于复杂、现状调查周期过长、环境影响预测空泛、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2015年4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夯实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了各部门分工,而2011版导则的技术条款存在着较多部门职能交叉,需根据部门职责进一步梳理。同时,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部对环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重构了环评技术导则体系,地下水环评应作出相应调整。鉴于上述原因,亟须对2011版导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体现导则的依法性、连贯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紧密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思路,提高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导则除第12章由“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的编写要求”修改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外,其余章节设置保持不变。

适用范围

就地下水环境管理而言,环境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扭住“双源”,即看住地下水污染源和监控地下水饮用水源,重点在地下水水质管理上,水资源问题和地下水位、流场变化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由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为充分适应《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尽可能减少部门职能交叉、降低管理成本、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将地下水环评的适用范围调整为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产生的直接影响。

术语与定义

环评既不是搞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也不是做基础科学研究,是一项在有限时间、精度、范围条件下完成的阶段性评价工作。《导则》重新定义“地下水”为地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重力水,将评价重点放在饮用功能上,符合环保部地下水“双源”管理要求。借鉴大气和地面水环评导则中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定义的内涵,给出了“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的定义。“状况”是否正常与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保措施能否有效阻止污染物进入地下含水层相关。

总则内容

地下水环评聚焦于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暂不考虑间接影响。一方面,间接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及区域累积叠加的多解性,难以通过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加以确定;另一方面,地下水要素变化并非造成间接影响的唯一因素,难以量化其环评结论。

结合美国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结果、《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中重点调查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行业分类,依据各行业对地下水可能造成的污染程度定性分析结果,将建设项目分为4个类别。其中,Ⅰ类、Ⅱ类和Ⅲ类需开展地下水环评,Ⅳ类不需评价。

影响识别

通过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识别行业项目类别和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判定评价等级;二是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污染源位置、规模、类型及特征污染物,确定特征监测因子和预测因子。

评价工作分级

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变化较大,结合适用范围的调整,删除了以水位流场作为评价对象的相关内容,简化了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方式。基于水文地质条件自身复杂性和多解性,将地下水易污性和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调整为调查内容,不再前置为等级判定依据。另外,建设项目污水产生量已在附录A中体现,不再重复作为等级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须划定保护区,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且配套出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明确了相关技术要求。判定评价等级时,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中对“敏感”的判定相对简单,已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其准保护区范围为准,未划定准保护区或保护区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敏感区;对“较敏感”的判定则相对困难,由于“补给径流区”范围不易确定,以一个完整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边界通常范围过大,不利于操作,建议按公式法划定迹线范围作为较敏感区;其他则为不敏感区。敏感程度分区如图1所示。

场地是否有必要分开定级评价,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判定,当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场地且相互距离较远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等级。

 «上一页   1   2   …   3   下一页»   共3条/3页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