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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对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提标改造

日期:2016-08-30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8/3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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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治理

国际能源网讯:日前,国际能源网记者从江苏张家港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对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提标改造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张家港市将按照VOCs排放标准对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三个行业的21家企业进行VOCs治理,并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详情如下:

各相关企业:

2015年7月,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三个行业的排放标准已开始实施,要求现有企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控字【2016】1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三个行业限期提标改造,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三个行业的21家企业,未列入名单的同类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1.泄露检测及修复。企业应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要求,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及检测计划,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开展泄漏检测,并对超标的密封点及时修复,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检测数据及报告。

2.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企业要选用符合要求的末端处理设施,确保有组织废气达标排放。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优先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吸附法治理废气的,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

3.无组织废气收集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企业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储罐和废气处理装置并定期检测,挥发性物料输送和装卸采取符合要求的控制设施;加强废水废渣废液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对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完善其他无组织排放管理。对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干燥废气等无组织排放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必须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排放的有组织废气必须达到相应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完成时限

整治工作必须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及相关政策文件

1.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提标改造工作,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制定切实有效整治方案,倒排时序,确保按时、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对于不能按期达标排放的企业,我局将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并在2016年7月15日前将经专家评估后的提标改造方案报市环保局总量科备案(专家原则上从苏州环保局专家库中选取)。

3.各企业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按季度向市环保局总量科上报提标改造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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