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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海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日期:2016-09-13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9/1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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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排污费 VOCs VOCs排污标准

一、海南VOCs收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二、海南VOCs收费时间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海南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参照海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49号)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征收标准执行;

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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