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VOCs收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二、海南VOCs收费时间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海南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参照海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49号)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征收标准执行;
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