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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湖北: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日期:2016-09-13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9/1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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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排污费 VOCs VOCs排污标准

一、湖北VOCs收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二、湖北VOCs收费时间

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湖北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收费规定的“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为此次收费试点行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排放的污染物与规定的数值之间的比值 )1.2元。

“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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