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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日期:2016-10-24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讯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0/2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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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环境 水污染防治 污水处理

国际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河源出台治水计划实施方案 ,原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河源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保障水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河源。

(二)基本原则。

1.质量主线、保护优先。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各项任务措施紧紧围绕质量改善目标,把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构建生态控制红线,在不同流域、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2.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防治结合,统筹考虑现有污染源治理和新污染源准入,力争增产减污;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统筹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3.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和《省实施方案》各项要求,梳理实施方案与《河源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河源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内在联系,确保实施方案与各项方案、规划的高度衔接。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齐抓共管,牵头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项任务安排。

4.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坚持开门编方案,收集、梳理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充分听取公众和社会的意见,使实施方案与公众需求相契合。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环境治理,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维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断面;完成省规定的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下水水质维持稳定。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质目标清单及各县区主要河流水质保护目标清单详见附件1、2。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消除;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二、防治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清理取缔“十小”企业。清理取缔不符合国家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政策、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在东江流域内禁止建设农药生产项目、纸浆制造业项目;严格控制建设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2016年底前,制定全市辖区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作、制革、电镀等行业(详见附件3表3—3)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和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制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强化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对深圳(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华(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大鹏(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工业园和深圳南山(连平)产业转移工业园、河源市江东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详见附件3 表3—1),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2017年底前,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批准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1)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科学选择污水处理工艺,结合纳污范围和人口分布,分区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在负荷重、总量控制压力大的区域,以提高脱氮除磷能力为核心任务,实施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建设新丰江支流白领头河、黄子洞河截污管网。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区开发必须坚持雨污分流原则。[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对全市非法污泥排放点进行排查并列出清单,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4)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设各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加强完善垃圾渗滤液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县级以上城镇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环境承载力、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河源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河源市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等相关文件,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并制定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备案。2017年底前各县区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清退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同时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着力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应用。开展环境友好型种植、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无害化处理,提高农业废弃物利用率。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质监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资源禀赋和生态优势,精准定位我市农业功能,合理布局优势特色产业,稳定发展特色水果、茶叶、南药等园艺及林下经济作物。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型农业,同时多元化发展乡土休闲观光、美丽乡村旅游等。种植业方面形成优质水稻生产区、优质蔬菜生产区、特色水果产业带、有机茶叶产业带等;畜牧业方面形成北部草食动物养殖区、中部生态养殖区、城郊集约型加工区以及南部特色养殖区。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内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达到省相关部门下达指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全市水质改善要求和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省级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定期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以及高水耗、高污染、低产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鼓励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各县区应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优化空间布局。

(1)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进一步优化全市产业空间结构,形成产业布局合理、错位发展、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河源市产业环保准入条件和项目环保准入实施细则》,市高新区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金属加工、新医药、塑胶制品、服装纺织、皮革制品、食品饮料、印刷、家具制造、现代物流等无污染、轻污染工业;源城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电器、电子信息、移动通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主导产业;东源产业园以电子通讯、机械制造、轻工、汽车零配件及总装、新材料等为主导产业;龙川产业园主要发展电子、电器、通讯产品、新能源产品、矿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制造、轻工包装产品、机械制造及战略性产业;和平产业园重点发展钟表、高端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食品、新能源、新汽配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进制造业;紫金产业园主要发展电子、电器、机械制造等产业;连平产业园主要发展塑胶、电子信息、机械、医药、轻纺制衣、农产品加工等无污染、轻污染工业。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等规定,严控水污染项目建设,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对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加强督查落实,依法按时完成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关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源城区政府负责实施)

(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划定河源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库集雨区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1)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珠三角地区辐射和带动功能,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以高附加值、低污染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壮大新电子、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四新”产业,打造环珠三角特色产业带。着力打造生态服务业,积极发展融合区域生态、具有文化创意的特色旅游。积极培育绿色新兴产业,努力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推进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打造绿色食品基地。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现有产业园区应逐步按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改造,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加强环境监管,加快推进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防止产业转移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着力保护节约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控要求。严格控制用水总量,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接近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广东省相关部门下达指标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严控地下水超采。地下水开采使用要严格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顺序,在能利用地表水的区域优先使用地表水资源,保障地下水合理水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发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7%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1)抓好工业节水。定期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促进规模以上企业挖掘污染治理潜力,进一步降低新鲜水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强度。开展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耗水情况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要求到2020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质监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质监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和省下达的标准。[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科学保护水资源。

(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新丰江水库等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全市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河湖联通、河河联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对不按要求运行的水电站及时责令整改。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维持河流合理基流,2017年底前确定东江干流(河源段)等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通过相关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高度重视环境科技发展的支撑作用,将重点环保科研项目优先纳入市科技计划,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学科的科技协作与科研攻关机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业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壮大环境保护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孵化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环保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促进高效低耗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基础装备与环保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和替代。[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安装、工程使用、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市区、县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将收费制度普及到县、镇和乡村,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地税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促进多元融资。

大力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通过BOT、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公益和准公益环保工程建设和运营,最大限度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设立融资担保资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统筹流域综合开发和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河源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机制。研究与推动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先进环保典范,促进企业与社会践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聚集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给予财政扶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推行绿色信贷。探索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与金融贷款、社会融资的组合使用制度,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共建环保事业,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限制不符合节水减排政策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的信贷和直接融资。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河源银监分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探索跨界水环境奖惩机制。在严格执行《关于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绩效评价及奖惩的意见》等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1)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见附件3表3—2涉水重点监管污染源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达标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编办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健全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和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加强法规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补充现场执法技术指南规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局、编办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等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提升监管水平。

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每年至少对河源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1次全指标水质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前,建立统一的河源市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的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立环境监察人员“责任田”。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配套与完善监察与执法硬件设施,推进环境监察执法现代化。重点加强执法车辆、取证设备、通讯器材、应急设施等执法装备配套,建立完善移动执法数据平台,推行现场执法笔录“电子化”,实现当场制作、现场录入、当日归档。推广使用“无人机”环境监察系统,促进提高环境执法取证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办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根据《河源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相关文件,明确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已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增加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保部门的同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1)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强化源头防范环境风险,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风险源排查,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的动态清单和环境风险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风险源监管,加强对各县、镇集中污水处理厂,以及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监管,监督企业加强对在线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评、审、备管理,构建“域—区—源”三级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各工业聚集区、产业转移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体系。促进企业自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各级环境风险应急主体应配套完善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措施,加强日常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1)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划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并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强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依法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己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按省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河源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修编工作。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新丰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中项目的实施,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新丰江水库评估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区及供水单位应列出专项经费,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明确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中环保、住建、水务、卫生等部门和供水单位的监管责任,强化各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自2016年起市中心城区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并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7年底前依法清理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底前,按规范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016年底前应完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程,2018年底前应完成单一供水的县城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程。统筹城乡供水,强化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加快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至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于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技术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按省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内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加强河湖带生态建设,在高埔小河、白领头河、黄子洞河等河流综合整治时,同步开展河滨岸景观带和生态绿化建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湿地公园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水污染治理、水乡文化传承相结合。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20年底前,河源市湿地面积不低于省级相关部门下达指标。[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市及各县区财政均应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政府财政支出,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保障。围绕提升环境基础公共服务水平和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加大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的支付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于环境保护资金的支持,对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和列入省环保专项资金规划的项目,应视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对环保、财政、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各项重点环保工程投资和建设落实到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新开发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跨部门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4.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市属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5.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国家、省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制定我市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县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省、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该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按省级相关部门要求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Ⅰ—Ⅲ类)、饮用水水源与各县区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市政府定期公布河源市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1月份起,督促辖区内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选择典型工业聚集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环保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主攻方向

(一)控制单元划分。

控制单元划分是编制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实现水环境目标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分清、明确污染责任主体、保证河源市辖区的全覆盖。将复杂的流域水环境问题分解到各控制单元,精准施治、突出重点,从而保障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以《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中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划的主要河流、大型水库为水域控制范围,以乡镇行政边界和集水区边界为基本边界,结合地形、地貌、水系特征、土地利用和污染源分布状况等,按照“水环境功能区—陆域控制范围”的水陆响应关系划定陆域控制范围,同时结合河源市及各县(区)、乡镇(街道)边界予以修正,形成各控制单元,并依据其所在地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标明其目标水质,形成《河源市控制单元分布图》,如附件6所示。在控制单元划分的基础上,对控制单元内主要水体名称及基本情况、控制单元所辖区域、控制断面位置及目标等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河源市控制单元划分表》,如附件1表1—7所示。

(二)控制单元环境问题及污染防治。

1.滃江翁源官渡控制单元。

滃江翁源控制单元位于我市西北部,我市仅连平县陂头镇在该控制单元,控制单元考核断面为官渡断面,位于韶关市境内,河源市内无相应考核断面。

陂头镇多年以来水质常年维持优良,但是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加工业的发展,农业面源污染也逐渐增加,全镇总人口为3.37万人,尚未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6家,相应污染治理设施相对落后。

陂头镇农业较为发达,是连平的主要产粮区,应推行生态农业循环模式和推广新型环保农药,通过生态塘、渠等措施降低面源污染负荷。同时应建设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

2.梅江上游五华—龙川—紫金水口英勤控制单元。

梅江上游五华—龙川—紫金控制单元位于我市东部,控制单元考核断面为梓皋断面,位于梅州市境内,河源市内无相应考核断面。

该控制单元包括龙窝镇、铁场镇等10个乡镇,控制单元内总人口为44.62万人,目前尚未建成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该控制单元有2个市重点监管污染源,分别为田心镇远东养殖场和田心镇振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两者皆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量分别为5750头、7234头,需要加强监管。控制单元内龙窝镇种植业发达,创办了各类型大小庄园,种植特色三华李、良种杨梅等7万多亩,种植业占农业的53%。

针对农业种植源污染,开展环境友好型种植,着力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生物有机肥,同时加快发展“三高”农业,推进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打造绿色食品基地。针对生活污染源,建设南岭镇、敬梓镇、苏区镇、水墩镇、中坝镇、龙母镇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针对2个市重点监管的畜禽养殖场,应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督,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

3.东江龙川—兴宁龙川铁路桥控制单元。

东江龙川—兴宁控制单元位于我市东北部,龙川县北部,控制断面为龙川铁路桥,断面属性为国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位Ⅱ类,2014年各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控制单元。

该控制单元内有我市重点水库枫树坝水库,枫树坝水库是航运、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工程,库容量19.5亿立方米,流域面积5150平方千米。根据监测数据,2014年枫树坝水库水质为地表水Ⅲ类水质,较为优良,主要超标因子为TN,这与控制单元内畜禽养殖污染和居民生活污染有很大关系,据统计控制单元内有养殖规模为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259家,生猪存栏量55208头。同时控制单元内总人口为38.12万人,目前尚未建成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针对控制单元内生活源应重点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麻布岗镇、上坪镇、赤光镇、黎咀镇、车田镇等镇级污水处理厂,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根据我市畜禽养殖布局,逐步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退工作,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

4.东江龙川—东源东源仙塘控制单元。

东江龙川—东源控制单元位于我市东北部,控制断面为东源仙塘,断面属性为省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包括老隆镇、佗城镇、蓝口镇等14个乡镇。在工业污染方面,控制单元内有全市重点监控污染源17个,工业废水排放量约3.0万吨每天,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亦位于该控制单元中的仙塘镇。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主要行业包括电子通讯、机械制造和轻工业,2014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17.3亿元,同比增长30.7%。但该工业园存在配套污水管网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在居民生活源上,控制单元内总人口为50.34万人,老隆镇、仙塘镇、柳城镇等3镇已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为3.55万吨每天,蓝口镇污水处理厂目前处于建设阶段,项目完工后可形成0.48万吨每天的污水处理能力。控制单元内农业较为发达,尤其是佗城镇。

针对控制单元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加强监管,确保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推进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提升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率,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针对居民生活污染源,应推进佗城镇、蓝口镇、曾田镇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针对控制单元内种植业污染,应着力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生物有机肥,减少农业面源排放量。

5.东江源城—紫金江口控制单元。

东江源城—紫金控制单元包括源城区和紫金县、江东新区部分区域,控制断面为江口,断面属性为省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包括了河源市建成区,控制单元内总人口为53.49万人,已建成源城污水处理厂、河源市污水处理厂等5座污水处理厂,形成16万吨每天的污水处理能力。在工业污染源方面,控制单元内有26个市重点监管污染源,有深圳(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罗湖)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中深圳龙岗(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存在污水管网建设进度缓慢的问题。在畜禽养殖方面,埔前镇、源南镇、古竹镇、临江镇等4镇存在大量畜禽养殖场,生猪存栏量约为14.55万头,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针对生活污染源,应新建江东污水处理厂、河源市明珠污水处理厂,扩建河源市污水处理厂,扩大控制单元内生活污水收集范围,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针对畜禽养殖污染,开展东江沿岸养殖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对东江沿岸养殖场进行清理整顿;同时加强控制单元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针对工业污染源,应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进深圳龙岗(紫金)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管网建设进度,强化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所有产业转移工业园全面达标排放。推进东浦河、白领头河、黄子洞河、新丰江坝下—河口段等河流的综合整治。

6.俐江和平俐江出口控制单元。

俐江和平控制单元位于我市北部,控制断面为俐江出口,断面属性为省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俐江和平控制单元包括彭寨镇、阳明镇等13个城镇,控制单元内总人口为50.65万人,其中俐源镇、长塘镇、阳明镇等3镇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合计1.85万吨每天,彭寨镇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污水处理能力为0.5万吨每天,控制单元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偏低。在工业污染源上,控制单元内有深圳福田(和平)产业转移工业园。控制单元内有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111家,现有存栏量58139头。

针对控制单元内生活污染源,应新建合水镇、东水镇等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扩建和平县城污水处理厂,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针对工业污染源,应强化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全面达标排放。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适当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7.秋香江紫金榄溪渡口控制单元。

秋香江紫金控制单元位于我市东南部,控制断面为榄溪渡口,断面属性为省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内辖有紫金县凤安、紫城、好义等镇,现有人口46.3万,仅紫城镇建有2.5万吨/天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160家,现有存栏量54028头。

针对该控制单元水质要求及人口经济特征,应加快推进凤安、好义、九和、蓝塘、上义、瓦溪等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行政村可积极开展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试点及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工程;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清理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点),控制限养区内养殖场规模和数量,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8.连平水连平隆街大桥控制单元。

连平水连平控制单元位于我市北部,控制断面为隆街大桥,断面属性为市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内辖有连平县隆街、上坪、田源、溪山、元善等5镇,现有人口18.5万,仅有元善镇建有1.5万吨/天污水处理设施,另有隆街镇5000吨/天污水处理设施在建;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107家,现有存栏量46199头生猪。

针对该控制单元水质要求及人口经济特征,应加快推进上坪、田源、溪山3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针对辖区内“数多量少”的畜禽养殖特点,应根据我市畜禽养殖布局要求,逐步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退工作,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以降低污染负荷。

9.忠信水河源连平石塘水控制单元。

忠信水河源连平控制单元位于我市北部,控制断面为石塘水,断面属性为市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内辖有连平县高莞、内莞、油溪、忠信等4镇,现有人口13.5万,仅有忠信镇1万吨/天污水处理设施在建;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70家,现有存栏量32393头。

针对上述控制单元水质要求及人口经济特征,应加快推进高莞、内莞、油溪3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针对辖区内“数多量少”的畜禽养殖特点,应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要求,逐步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退工作,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以降低污染负荷。

10.新丰江水库东源—和平—连平控制单元。

新丰江水库东源—和平—连平控制单元位于我市西北部,紧邻源城区,控制断面为新丰江水库,断面属性为国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I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I类,属于贫营养状态,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内辖有连平县大湖、三角、绣缎等3镇,和平县礼士、青州2镇,东源县城及半江、船塘等14镇,现有人口38.7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均处理量为1.66吨;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14家,现有存栏量185039头;新丰江水库集雨面积5813平方千米,总库容139亿立方米。新丰江水库及其所属的东江流域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饮用水源地之一,除提供广州、深圳、惠州、河源、东莞等城市的饮用水源之外,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饮用水水源,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水库总氮指标已接近地表水I类标准上限。

针对该控制单元水质保护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染源处理能力不足,应加快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同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及升级改造工程,进一步削减区域生活源污染负荷;根据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要求,逐步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退工作,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增强环境监察执法、预警、应急能力,提升水环境监测水平。

11.鹤市河龙川莱口电站控制单元。

鹤市河龙川控制单元位于我市东北部,控制断面为莱口电站,断面属性为省控断面。该断面2020年水质目标为Ⅱ类,2014年逐季度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状况为优,为水质维持型断面。

该控制单元内辖有鹤市、黄布、紫市、通衢、登云等5镇,现有人口约15.8万,仅鹤市镇建有1.5万吨/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余各镇尚未建成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量在100头生猪以上的养殖场58家,现有存栏量26346头;通衢、登云2镇交界处建有省级产业转移龙川工业园区。

针对该控制单元水质要求及人口经济特征,应加快黄布、紫市、通衢、登云4镇生活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监管与污染防治力度;工业园区应确保各类企业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日常排污监管,引导企业通过生产工艺优化升级,提高吨水经济效益。

四、重点工程

根据《省实施方案》,全市需制定“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畜禽养殖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等专项方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相关部门备案(详见附件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等重点工程(详见附件5),各县区和市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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