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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重拳防控秸秆焚烧 火点数量超标干部将受处分

日期:2016-10-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0/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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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 秸秆焚烧 辽宁

鉴于秸秆焚烧污染防控是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的重点工作,辽宁省政府日前出台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首个省级秸秆焚烧污染防控追责管理办法。

责任追究包括4个类型18种情况

根据《规定》,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其中,地方政府、社区和村自治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及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规定》将秸秆焚烧工作层层落实到县、乡、村、组,明确对未建立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等情形及发现火点数量超标的,将予以追责。

《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包括以下4个类型18种情况。一是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的9种情况。如未建立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等。

二是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现秸秆焚烧火点的4种情况。如市级行政区两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县(市、区)级行政区两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情况等。

三是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的4种情况。如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情况等。

四是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情况。

根据《规定》,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做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对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和党纪政纪处分;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发通知强化秋冬治霾工作

在《规定》出台的次日,辽宁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各地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要求严防死守,对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检查,力争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同时要求各地实施燃煤锅炉及重点大气污染源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综合管控、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等。

辽宁省政府强调,严厉打击燃煤锅炉、火电、钢铁、建材等大气重污染企业违法排放行为,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到各市进行督查,首次督查已于10月10日前开展,并将持续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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