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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将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破解政府买单困局

日期:2016-11-30    来源:央广网  作者:陈鹏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1/3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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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修复

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旨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同意在重庆等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贯彻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主要精神和相关制度设计,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措施。

《实施方案》确定了适用范围。《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以下4类情形按照《实施方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三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控制和减轻损害的费用、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含监测分析)、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实施方案》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重庆市政府作为全市市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明确了严格资金管理相关要求。重庆市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专账核算。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替代修复。鼓励创设多种资金筹集渠道。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技术队伍的培育与管理要求。全市将培育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并建立修复评估、治理技术队伍信用评价及退出机制。全市将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建立修复绩效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

《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执行监督制度。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实施细则,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信息,并加强审计部门与全社会对政府赔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2016年底前,重庆市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小组,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核算专账。同时,落实部门职责分工,推进相关配套制度、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2017年,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试点经验,初步建立符合本市市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技术方法、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到2018年,在本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指导区县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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