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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近两月VOCs政策排行榜TOP10

日期:2016-12-01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12/0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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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 VOCs排放 VOCs排污费

近年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环保政策。政策的扶持刺激了VOCs市场的发展。本文汇总了近两月VOCs热搜政策,让您一文了解近期VOCs政策。

一、环保部公示《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

10月27日,环保部公示《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技术目录共涉及印刷行业氮气保护全UV干燥技术、包装印刷无溶剂复合技术、木器涂料水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氮气脱附冷凝溶剂回收技术、油品储运过程油气活性炭吸附回收技术、油品储运过程油气膜分离-吸附回收技术、防水卷材行业沥青废气吸收法处理技术、固定式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技术、旋转式蓄热燃烧净化技术、蓄热催化燃烧(RCO)技术、含氮VOCs废气催化氧化+选择性催化还原净化技术、吸附浓缩+燃烧组合净化技术、低浓度有机废气生物净化技术、高级氧化-生物净化耦合处理技术、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过程恶臭异味生物处理技术、餐厨油烟全动态离心分离技术等18项VOCs防治技术。

二、VOCs排污费扩围 江西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全文)

11月2日,江西省正式发文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江西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要点如下:

征收标准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广东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 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全文)

11月11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提到,广东十三五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8%,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削减20.7万吨。十三五期间广东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要点如下:

1、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措施。新、扩和改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遵循“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设原则,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在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芳香烃和有害有机溶剂,重点推广水性、高固含量、无溶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型的涂料、胶粘剂和油墨产品的生产。推广环境又好像原辅材料使用,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优先采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加快制定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2、严格控制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要求开展LDAR项目建立、检测与维修、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和资料报送。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生产过程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的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强化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生产工艺环节的VOCs排放。

3、提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各地市要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20年底前各地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鼓励企业按要求安装和运行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和市环保部门。

四、浙江绍兴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深入开展VOCs污染治理(全文)

10月,浙江绍兴环保局发布关于印发绍兴市“十三五”工业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通知提到,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体系。印染、化工、铅蓄电池、电镀、造纸、制革等六大行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电子信息等十大VOCs污染重点工业行业实现工艺、装备、环保配套设施、环境管理等全面提升。要点如下:

1、开展VOCs污染源清单调查工作。全面启动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清单调查工作,摸清VOCs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VOCs重点排放源,建立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为提升环境管理、开展污染减排、出台和推进排污收费政策打好基础。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编制。在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地方,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特征。

2、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按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全市的VOCs污染防治政策,并进一步编制分行业整治方案和验收规范,深入开展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等行业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加快创建一批VOCs污染治理示范企业,示范引领,全面推进。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任务,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3、全面提升VOCs污染管理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建设,提高VOCs污染环境执法能力,鼓励企业开展治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对VOCs重点污染源企业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巩固治理成效。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建设,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应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相关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全面提高VOCs监测能力和水平,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逐步推行VOCs在线监测,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行业LDAR技术改造。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市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

五、云南正式发文开展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全文)

11月23日,云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1.2元。为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现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通知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湖北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涉及11个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文)

10月14日,湖南省经信委下发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根据计划,湖北省要对辖区内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11个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产生和排放现状调查。根据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分析上述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和技术应用现状,明确本地区VOCs削减重点行业企业和技术路径。引导VOCs排放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行动计划》,通过原料替代、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及综合治理等措施,提升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削减VOCs,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七、河北石家庄开展利剑斩污行动 所有VOCs生产工序停产或限产

11月18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利剑斩污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对全市制药、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等行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原则上所有VOCs生产工序全部停产。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停产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限产减排。

八、《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印发 要求VOCs排放量下降10%以上(全文)

11月8日,工信部印发《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指南提出,与2015年相比,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2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下降10%以上。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以厂房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为目标,打造一批低排放绿色工厂。积极试点医药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建设高标准园区,实现上下游配套、公用系统共享、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治理,在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和治理废水等方面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标准或控制要求。

九、广东省印发《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10月11日,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指引要求,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都要按照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后续各地市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各地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或完善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将VOCs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参照本工作指引要求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十、湖南2017环保资金项目申报 涉及VOCs治理项目15个

11月23日,湖南省环保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湖南2017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四个方面,其中VOCs治理项目15个,涉及业涂装(含汽车4S售后维修店)、包装印刷、石化等行业VOCs治理等示范工程项目。通知指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项目:长沙、株洲、湘潭3市每市可申报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个、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个、汽车4S售后维修店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1个(可打捆20个汽车4S售后维修店);岳阳市可申报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个、工业涂装(含家具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个。其他市州不受理此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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