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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投资并签署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

日期:2017-01-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1/1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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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垃圾焚烧发电 生活垃圾 伟明环保

近日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

目”),出资新设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合同名称:《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协议》和《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本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含配套

的飞灰固化块填埋场),总投资约为人民币2亿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投资于本项目。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

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签署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概述

万年县人民政府拟引进一家专业的垃圾处理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在环保领域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在万年县投资建设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经董事认真审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投资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并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批准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含配套的飞灰固化块填埋场),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2亿元。同意授权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2017年1月16日下午,公司与万年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含配套的飞灰固化块填

埋场),由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投资总金额约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以

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公司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含配套

飞灰固化填埋场)的所有权,并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项目用地约80

亩。公司独占性的处理万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垃圾、农林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商业运营日起算)。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

(二)拟设立新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3,6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暂定)。

6、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农林废弃物处理。

7、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公司或联合控股子公司全部以货币出资 3,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以上内容最终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三、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万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树俭;法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董事会已对万年县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财务信息。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070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及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

万年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万年县投资建设一座规模为500

吨/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含配套飞灰固化块填埋场)。乙方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含配套飞灰固化填埋场)的所有权,并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鉴于乙方在环保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上的丰富经验,万年县内其它固废、污水等相关环保项目开展对外合作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二)特许经营权:本协议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独占性的处理万年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活垃圾、农林垃圾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和上网电费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商业运营日起

算。

(四)项目建设期:乙方在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之后应该立即开工。本工程建设期为12个月。

(五)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六)项目扩建:如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需要,乙方有权决定扩建本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七)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自动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注册资本,3,600万元。

(八)甲方主要权利义务:依法对乙方安全生产和垃圾处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各种项目批准、手续;负责场地的土地征用、地上物拆迁和土地平整,并负责用地红线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九)乙方主要权利义务:拥有本项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独家拥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在满足万年县垃圾处理需求后,乙方可根据本项目需要,自行接收处理万年县域外的垃圾;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垃圾处理服务。未经甲方批准或遭遇不可抗力,不得停业或歇业,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商业运营:乙方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验收合格通知后次日进入商业运营。

(十一)仲裁:甲乙双方若未能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二)本协议于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签署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签署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标志着公司业务正式进入江西省市场,并为公司推进江西省业务拓展带来积极影响,有助于增加公司生活垃圾处理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本项目对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

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签署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迟缓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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