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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全文)

日期:2017-01-19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1/1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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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 广西

国际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国际节能环保网从广西省政府获悉,广西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规划明确,实施全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推广。鼓励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确保火电厂稳定达标排放。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在建和项目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的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鼓励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重点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技术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详细情况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规划

目录

本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结合本自治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是指导全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篇 发展环境

第一章 “十二五”工作回顾

“十三五”时期,是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广西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三大定位”新使命、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总结“十二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经验,深刻分析存在问题,为“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提供重要借鉴。

第一节 工作成效

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十二五”时期以来,广西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大部分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PI 优良率)均达到 95%以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逐渐降低,2015 年分别比 2010 年下降 42%和 13%;全区城市酸雨污染平均水平显著减轻,与 2010 年相比,14 个设区市年均酸雨频率降低 16.3 个百分点。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 98%以上;全区 39 条主要河流水质断面达标率保持 93%以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和海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均达到 90.9%,均比 2010 年提高 1.3 个百分点。33 个设区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17 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铅、汞、镉、铬、砷浓度达标率均为 100%;重金属防控区 11 个水环境监测断面总达标率为 100%。78.6%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达到 “好”等级,较 2010 年上升 14.3 个百分点。

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十二五”期间,广西持续深入推进污染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2015 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 71.7 万吨、 7.67 万吨、42.12 万吨和 37.34 万吨,分别比 2010 年削减 11.9%、 9.2%、26.39%和 17.22%,超额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煤炭消费实施总量控制;实施造纸、制糖、淀粉等行业深度治理;强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150 万吨/日,新建污水管网 4922 公里,全区生活污水处理量达到 477.7 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已突破 85%,比 2010 年增加了 14.4 个百分点;全面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实施完成 3401 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改造项目;全面完成火电厂、水泥厂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机动车污染减排取得明显突破,累计淘汰黄标车 23 万辆;“十二五”时期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提前一年完成。

环境污染整治稳步推进。广西北部湾近岸海域和九洲江、南流江、环江、刁江、漓江等重点流域污染整治取得初步成效。以重金属、危险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了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危险废物污染风险控制工作。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控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生活垃圾清运量达 2.03 万吨/日,城镇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达 1.54 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 85%,比 2010 年增加了 17.8 个百分点;建成了南宁市餐厨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年处理量达 70.06 万吨/年。完成了 1279 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受益人口约 426 万人;新增户用沼气池 34.6 万户,完成旧病沼气池改造 8 万座,全区累计建成农村户用沼气池 405.6 万户,沼气入户率达 50.45%,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3 个国家重点防控区域均完成废气、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铅、镉、砷的排放量各比 2007 年削减 15%以上的任务;非重点防控区的铅、汞、镉、铬、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 2007 年削减了 29%、50%、 33%、98%和 28%。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广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 13 个设区市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均如期建设完成,全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达 33 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 87.34 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为 30.48 万吨,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逐年提升,从2010 年全国排名第 25 名提升至 2015 年第 5 名。加强了辐射源监管,闲置废弃放射源全部得到安全收贮。扎实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全区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3768 起,处罚金额 1.88 亿元,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组织开展全区林地管理专项检查和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次数逐年明显下降,2013 年以来未发生过较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守住了环境安全的底线。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2015 年全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 64.3。2015 年底,全区森林面积达 1466.7 万公顷,居全国第六位;森林蓄积量达 7.4 亿立方米,居全国第四位;森林覆盖率达 62.2%,居全国第三位、西部地区第一位;全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总价值达 1.2 万亿元,居全国第三位;森林碳储量达3.7亿吨。全区6处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 140 处自然保护小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种类保护比例达到 90%以上;建设 3 个国家级和 2 个自治区级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研究站。广西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入选 “2013中国十大魅力湿地”,全区17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开始建设。天然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陆过渡带植被基本完整,保留了东南沿海最完整的海洋天然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越南签署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水土流失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石漠化土地面积减少 45.27 万公顷,岩溶地区森林覆盖显著提高。农业生态持续发展能力更为向好,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成果丰硕。

生态文化体系进一步完善。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5 个、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16 个,完成村屯绿化自治区级示范村屯 5000 个、一般村屯 5.58 万个,37 个村入选国家“美丽乡村”目录,18 个获得 “全国生态文化村”称号。南宁市荣获“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称号和 “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桂林、柳州、北海、百色、梧州、钦州、玉林市和北流市等 8 个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鹿寨县、平果县、乐业县、凌云县 4 个县获“国家园林县城”称号;北海市获得“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共创建了 22 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 个国家级生态村、118 个自治区级生态乡镇和 1469 个自治区级生态村, 12 个市县(区)列入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玉林市、桂林市及马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贺州市及融水苗族自治县、东兰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和百色市凌云县列入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南宁、桂林、玉林市列入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贵港市、宜州市及蒙山县列入自治区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新增 145 家自治区级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命名表彰单位,创建了 3 所国际生态学校、3 家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执法监管能力逐步提升。在全国率先建成覆盖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的移动执法系统;基本建成自治区、设区市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体系,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大幅提升;重金属监测装备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成运行率达到 100%;自治区及南宁市、柳州市基本建成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系统。40 个环境监测站通过达标验收,设区市、县环境监测站达标验收率分别为 85.7%和 30.2%;59 个环境监察机构通过达标验收,设区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达标率分别为 92.8%和 43.7%。初步建立全区固体废物管理网络,已成立 21 个专职管理机构,其中自治区级 1 个、设区市级 14 个、县级 6 个;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及南宁市核与辐射管理机构完成达标建设。全面加强农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防控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保障标准化、警务信息化、警民关系和谐化等“五化” 建设,依法治林不断加强。全区 367 个乡镇、11 个街道开展了乡镇“四所合一”改革试点,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

“十二五”规划实施完成情况。“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确立“生态立区,绿色崛起”战略,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层层狠抓落实,建立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机制,实施十大重点工程,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动规划实施,取得实施成效显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共投资约 713 亿元,规划目标 23 项指标中,17 项指标均已完成,占全部指标的 74%,其中 8 项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指导性指标完成 9 项;有 6 项指导性指标未完成,占 26%,分别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占国土面积比例、有效保护自然湿地面积占湿地总面积比例、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率和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

专栏 2 “十二五”规划工程投资情况

“十二五”期间,广西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大类重大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共投资 712.88 亿元,其中环境保护项目投资 427.45 亿元,生态建设项目投资 285.43 亿元。

注:1.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进行评价。

第二节 主要问题

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2015 年,根据空气质量新标准,南宁、桂林等 12 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PM2.5 污染问题凸显,PM10年均浓度较 2010 年上升 5.2%,57.1%的设区城市出现了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全区 39 条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呈现下降趋势,与 2010 年相比,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下降了 3.8 个百分点,Ⅳ类及以上断面个数增加,九洲江、南流江、下雷河均存在断面水质超标现象,超Ⅲ类标准污染物主要为氨氮、总磷等。广西近岸海域水质曾出现下降势头,2015 年,清洁(一类水质)海域面积比例比 2010 年减少 2.9 个百分点,四类及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比例比 2010 年增加了 3.9 个百分点,廉州湾、钦州湾口、茅尾海、防城东湾/西湾及北仑河口等局部海域污染严重,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石油类和活性磷酸盐。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按期完成治理难度大。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呈下降趋势,2015 年比 2010 年下降 17.2%。

转方式调结构难度较大。广西产业结构呈现“二三一”格局,高耗能高排放的传统粗放发展模式特征明显,主导产业大多是冶金、有色金属、火电、水泥、化工、造纸、制糖等传统高耗能工业,资源型产业比重高达 70%,规模以上高耗能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70%以上;目前已形成的 10 个千亿元产业多为资源型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转型升级压力较大。广西双核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的重点区域在沿海沿江,北部湾部分地区“两高一资”项目重复布局,新兴产业不足;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原有的落后产能短期内难以全部完成转型升级,新产业布局也对资源环境带来一定压力;九洲江流域农业经济比重大、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调整面临巨大压力。

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十三五”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广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依然大,预计分别为 16.57 万吨、1.46 万吨、8.27 万吨和 8.63 万吨,城镇生活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成为新增污染排放的主要来源。随着污染减排工作的不断推进,广西的工业减排空间逐步变小,减排潜力收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完善,生活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短期内难以消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方法较为粗放、单一,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有待加强,缺乏深度治理,减排工作推进难度大;部门间协调机制亟待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环境风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尚未完全消除,部分城市水源单一,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建设滞后。网箱养殖等造成的内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湖库和水源地主要污染问题。大多数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些已建成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无法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力度偏弱,园区环境监管能力较薄弱,环境风险防控压力依然较大。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历史遗留尾矿库多、治理难度大,涉重行业和排放地区相对集中。广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全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需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有待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与国家要求有一定差距;企业违规建设和生产、违法排污的问题尚未得到完全遏制。

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滇桂黔石漠化片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区相互重叠,区域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突出。岩溶石漠化土地分布广、程度深,岩溶土地面积 833 万公顷,占广西土地总面积 35%,其中重度及以上占石漠化土地总面积 13%,植被恢复有待加强。各项开发利用活动改变了水生生境,造成生境破碎化、阻隔鱼类洄游通道、生境萎缩等问题,使得区内生物资源在种类和数量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森林结构单一、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生态效益有待提高,生态屏障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区违法侵占林地、农田频繁,占优补劣问题仍然存在,耕地资源减少不可逆转,人增地减的矛盾更加突出。湿地公园建设刚刚起步,湿地保护任务艰巨。红树林、珊瑚礁、海草、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到威胁,海草床生态系统处于退化状态,海洋自净能力下降。部分区域紫茎泽兰、互花米草、红火蚁等外来生物危害严重。

生态产品供给不足。森林、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公共服务能力,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对身边增绿、社区休憩、森林康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生态体验设施缺乏,森林湿地难以感知,生态资源还未有效转化为优质的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生态服务价值未充分显化和量化。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有待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环境治理难度较大,环境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威胁。

环境监管能力亟待加强。广西环境监管能力依然薄弱,执法队伍建设水平与全国水平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不足,队伍建设激励稳定机制仍不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的要求。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监管能力建设起步较晚,急需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仍需加强;新的环境技术和手段应用不够,不能有效支撑监管的需要。

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绩效考评、政绩考核机制有待完善,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措施办法落实不够到位,督政力度还需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环保督察巡视等制度急需落地,自治区级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待推进。生态补偿制度不够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环保投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尚未真正形成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探索,市场化排污权交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平台。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广西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履行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新使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双核驱动、绿色发展四大战略,强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的关键阶段。广西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新常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任务繁重,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责任重大,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任务紧迫,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

第一节 重大机遇

一、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地位更加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到建设美丽中国,提出“绿色发展”等五大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将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在总体发展中的地位得到提升。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发布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总体方案等,充分显示了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抓手,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中央明确赋予广西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三大定位”新使命,将为广西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新的契机,注入新的活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桂林国家旅游胜地实现国家战略全覆盖,将为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创造更加有利条件。

二、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前景更加广阔

“十三五”期间,国家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持之以恒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生态立区、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以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为主线,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出台《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 2020 年)》,明确提出到 2020 年要实现生态经济发展壮大、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三大目标,突出抓好生态产业、生态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城乡建设四大任务,全力打造全国生态经济发展强区,坚持走出一条具有广西特色的产业强、百姓富、生态美的绿色转型绿色崛起之路。绿色发展蓝图正在为广西提供更健康和持续的发展动力,生态环境保护将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呈现出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经济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

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广西经济增速下降,“十三五”期间,经济发展年均增速将比“十二五”时期有所回落,经济年均增长 7.5%左右,同时,广西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较为粗放的发展模式,迫切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绿色增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更大力度、更深层次地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十三五”时期,国家将进一步突出天然气在能源结构优化中的战略地位,显著提高天然气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比重;广西要打造全国清洁能源示范区,能源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目前西气东输管线广西段已通气,县县通天然气工程正有序推进,天然气的应用将进入井喷式的发展,2020 年全区天然气消费总量将达 50 亿立方米,规划新建燃气加气站 296 座以上,计划发展燃气汽车 5 万辆以上,防城港核电站的投产运营,光电、风电等可再生和清洁能源的增长,将有力带动能源结构加快调整,逐渐实现能源清洁化,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四、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更多投向保护生态环境领域,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将会大幅提升。“十三五”期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有望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启动有望大幅度提高生态建设的投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已经发布,多渠道融资局面可望形成,国家出台了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受到激励,大型国有企业携资金和高新技术进入环保产业,资本市场上环保企业比例增加,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一带一路” 战略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进程加快,广西实现了国家战略全覆盖,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西部大开发、沿海沿边沿江开放、革命老区振兴等叠加政策,在全国对外开放大格局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为从整体上优化资源环境配置和要素布局创造了有利条件。未来五年,广西将有望由低中等收入向中上等收入跨越,产业由中低端向中高端水平提升,环境保护的投资能力将持续增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促进投资向生态环保等领域倾斜,同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模式逐步推进下,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将持续增加。

五、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强大合力将逐步形成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优美的自然风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区亮丽的名片和特有的优势,同时,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是全区各族人民共同的期盼。公众对自然生态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公众对环境公平正义诉求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日益提升,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氛围更加热烈,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程度逐步加深,在改变生产方式的同时,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将逐步形成强大合力,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不竭动力。

第二节 重大挑战

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压力突显

“十三五”时期,广西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需高于全国平均增速才能逐步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然而,广西属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发展资源型产业是广西现阶段推进工业化的必然选择,依靠传统要素驱动增长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原有的落后产能短期内难以全部完成转型升级,对资源和环境容量的需求不会降低。未来五年,广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 54%,将有 460 万人由农村转移到城镇,分别新增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 12.42 万吨、1.39 万吨,而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镇开发地区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将加大。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健康问题与环境风险正逐步显现。

二、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加大

广西环境质量已处于全国前列,水环境质量位居全国第二,但是广西部分主要污染物减排压力尚未完全缓解,新压力显现,污染物类型从常规污染物向常规污染和新型污染物的复合型转变;污染物介质转变为大气、水、土壤三者共存,累积型、长期型、复合型的环境污染问题正集中显现,一部分长期累积的环境污染问题难以短时间内有效根治。冶金、有色金属、水泥、化工、造纸、制糖等传统高耗能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大,短期内难以完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将打造石化、冶金、林纸一体化等为主的临港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产业基地;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将继续布局冶金、食品、化工、建材等产业,打造制糖、冶金、有色金属、茧丝绸等工业基地;并且广西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需要解决 460 万人口的脱贫问题,坚持发展仍是第一要务。“十三五”时期,广西的生态环境问题进入多型叠加期,受经济因素影响,污染治理主体承受力步入下降期,全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较大。

三、环境风险防范难度越来越大

广西沿海地区石化、重工修造船、有色金属冶炼等海洋产业和临海工业逐步聚集,海洋环境污染风险增大;部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尚未完全摸清,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隐患短时间内无法根除,仍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一些企业偷排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小企业隐蔽生产转移污染排放尚未杜绝,极易发生环境事件。广西环境风险防范的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事故应急、损害赔偿的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尚不健全,环境监管能力仍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四、生态资源保护压力不断加大

“十三五”时期,是全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重要时期,社会对土地资源需求将进一步增大,目前破坏海洋、湿地、森林资源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先破坏后治理、边保护边破坏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滥捕滥猎、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农田等行为频发;气候异常导致森林火灾、农林业病虫害发生频繁;林区治安、森林火灾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近岸海岸保护、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压力日益增大。全区未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天然林面积近 239.07 万公顷,全面保护天然林的任务十分繁重。全区仍有 43 个县石漠化问题比较突出,石漠化防治任务还比较重。

五、公众对良好环境的期待迫切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和生态状况信息公开程度的加强,公众的环境权益观日益增强,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件使得群众对土壤中的重金属、空气中的 PM2.5、饮用水安全、看不见的辐射等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对良好生态环境是公共产品和民生福祉的理念不断强化,对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影响损害健康的环境诉求越来越强烈,凸显了良好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上升。环境污染投诉和邻避事件的发生率不断上升,环境质量改善速度和老百姓需求差距较大。环境问题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第二篇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三章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双核驱动、绿色发展四大战略,以环境问题大诊断、环境问题大治理和环境质量大提升、大考核广西环境保护工作“三步走”战略为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为抓手,以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健康和防范环境风险为落脚点,认真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守生态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实施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大工程,着力构建重点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严防环境风险,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为广西实现“两个建成”宏伟目标打下良好生态环境基础。

第四章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守住底线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守住绿色发展底线,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资源保护与绿色发展相结合,做好保护和利用的加减法,推动经济和产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在经济发展中保护好生态,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谋崛起,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空气清新、社会和谐” 的美丽广西。

二、坚持环保惠民,促进和谐

坚持把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对薄弱环节予以关注,加大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力度,优先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风险,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三、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为重点,坚持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工农并促、水气土齐抓、多业并举,坚持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型环境问题协同控制,分区域分阶段分步骤,选准抓手,务求实效,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问题,全力推进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努力实现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四、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法治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管理创新,以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为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以强化执法监管、依法治污为原则,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目标责任、执法监管体系。积极创设全社会共建共享优美环境的良性机制。

第五章 发展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2020 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目标要求。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近岸海域水质有所好转,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大气细颗粒物浓度有效降低,优良天数增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减少;城乡环境得到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建成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效地控制,石漠化得到有效地治理,自然生态系统更加健全稳定,生态承载力进一步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更强大,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一屏五区一走廊”生态安全体系基本形成。

第二节 具体目标

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 91.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未达标设区城市下降 15%;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 III 类水体比例 96.2%以上,消除劣 V 类水体,设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 94.9%,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9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国家要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 5 年累计均削减 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5 年累计均削减 13%。

环境污染整治稳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农村环境得到改善。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辐射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辐射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

国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天然林、湿地、重点生物物种资源得到全面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 62.5%,森林蓄积量达到 8 亿立方米,林业生产经营方式更加生态化,生态承载力进一步提高,确保林地面积不低于 1580 万公顷,湿地面积不低于 75.4 万公顷,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小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 5.18%以上,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不低于 544.7 万公顷;近岸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 35%。

生态公共服务更完善。绿色惠民、公平共享、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深化,优质生态产品和林产品更加丰富。森林年生态服务价值达到 1.5 万亿元,森林等自然资源年旅游休闲人次达到 1.5 亿人次,森林碳储量达到 4.2 亿吨,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 38%,人居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注:*1.除北海市、防城港市外的其他设区城市。

*2.2015 年底断面有 72 个,若“十三五”有改变,则根据最新的考核断面计算。

*3.准确的数据需待海洋红线划定后确定,根据海洋局的初步估计超过 35%。

第三篇 重点任务

第六章 落实三大计划,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以颗粒物为重点,着力控制城市重污染天气,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水质良好江河湖库,重点治理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河流,努力构建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按照“防、控、治”并重推进原则,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着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综合施策,全力开展大气环境治理

一、严格环境准入,源头控制排污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强化节能环境保护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建成区的重点企业搬迁和监控力度。严格产业转移园区的环境准入,加强园区环境监管,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严格控制承接高排放产业转移。

二、力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建立用能预测预警机制,加快探索构建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地区,要根据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围绕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 2020 年全区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 52%以下。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 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 0.8%;实施全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鼓励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推广,加快推进天然气支线管网及县域管网同步配套建设,加快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管网和城市加气站、沿江加气站,加快公共汽车、出租车、内河运输船舶、陶瓷等行业的“油改气”、“煤改气”步伐,到 2020 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目标,天然气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 7%以上。

三、加强联防联控,实施城市空气达标管理

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和部门联动,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区域分别制定方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各设区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和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研究细颗粒物污染产生机制及影响。全面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明确各设区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时公布设区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及大气环境质量排名。环境空气质量已经达标的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 12 个设区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十三五”时期,各设区城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全部达标,二氧化氮、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未超标的城市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浓度为 35-42 微克/立方米范围内的城市实现达标,细颗粒物超标严重的城市实现浓度明显下降。加强对各市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红黄牌警告制度和工作成效表彰制度,制定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制度。

四、深化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开展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对钢铁、火电、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以及 20 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烟粉尘治理,推广应用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加快对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确保火电厂稳定达标排放。对于烟(粉)尘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厂、烧结设备、颗粒物排放源进行除尘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设区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 蒸吨/时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加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进行评估和验收工作。加强港口码头、重点企业原料堆场扬尘治理,通过建设防尘网、覆盖和洒水喷淋等措施,解决货物装卸、物料堆放中粉尘污染问题。

加强主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石化、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排污收费。石化、精细化工、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等生产、输送、储存、使用单位,要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严格审批管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城市原有储油运油设施应在 2016 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配套,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逐步禁止出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加强汞、铅、恶臭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强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查和杜绝乡镇、农村地区露天焚烧垃圾现象。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顶层设计,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全区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大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力度,发展新能源、小排量等环保型汽车;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成自治区和设区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并与国家联网,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城区内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加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治理,严控城市建筑施工扬尘、城市道路扬尘、城市餐饮油烟、农村秸秆焚烧等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监管,落实责任,做好定期洒水、封闭围挡、密闭盖缝、车轮冲洗等管控措施。严格管控渣土运输,加强城市道路保洁,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发展绿色建筑,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快开展城市餐饮油烟及烧烤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禁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制度,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监管,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第二节 系统施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深化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

按“流域统筹、干支并重、点面结合、精细管理”原则,加强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编制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实施基于控制单元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明确流域内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改善目标明确细化支流入河污染物管控目标。对水质不达标、生态和供水功能突出、存在事故风险和水环境下降风险的控制单元实施水环境优先保护。建立流域控制单元的污染控制源清单,将干流及支流污染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每个控制污染源,实现流域水环境精细化防治和系统化管理。到 2020 年,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到 96.2%以上,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 100%和 96%。强化流域污染防治考核,量化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突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考核对象实现干流、支流全覆盖。

二、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江河湖泊

(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完善和维护警示牌、界碑、宣传牌等标志设施和隔离防护设施。加快水质超标的 7 个设区市级、25 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整治,确保水质达标。开展保护区内污染源综合整治,禁止新建排污企业和设置排污口,拆除排污口,取缔网箱养殖,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严格控制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监管和治污,水源地上游区域不宜规划布局对水源地产生较大影响的产业或工业园区,强化环境风险管理,防范突发性污染事故,提高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分类推进城市备用水源/应急水源、供水管网建设。加强已具备应急供水能力的 18 个市县(4 个设区市和 14 个县)备用水源地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供水;对已划定备用水源地但未建成供水设施的设区市,加快其备用水源/应急水源的供水设施配套建设;同时,加快 7 个设区市备用水源地选址、划定和供水管网建设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城市(贵港市、崇左市、防城港市、贺州市),应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未建成备用水源的 59 个县和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条件,逐步开展县级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

加快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快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的批复,2017 年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强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防护隔离设施。结合“宜居乡村”建设活动,实施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重点治理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农村小河和小沟,清理底泥,禁止往水体中倾倒生活垃圾,努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二)加强水质良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保护水质良好湖泊。按照“一湖一策”的要求,以龙岩滩水库、青狮潭水库、龟石水库、万峰湖水库(天生桥水库)、鹤地水库、大王滩水库、星岛湖(洪潮江水库)、澄碧河水库、合浦水库等 9 个湖库为重点,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开展流域生态调查与评估,调整产业结构,统筹治理水产养殖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到 2020 年,青狮潭水库、龟石水库、大王滩水库、澄碧河水库水质达到Ⅱ类,龙岩滩水库、万峰湖水库(天生桥水库)、九洲江—鹤地水库、星岛湖(洪潮江水库)和合浦水库达到Ⅲ类。

加强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按照“一江一策”的策略,结合小流域治理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加强漓江水质和漓江源头水源林的保护,编制实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流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 1 个设区市级和 12 个镇级、扩建 3 个县级污水处理厂,6 个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续建桂林市 1500 吨/日的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荔浦县 150 吨/日的垃圾填埋场,新增 460 吨/日城镇垃圾转运能力。实施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推进桂林市漓江流域水环境安全防控管理体系、桂林市漓江支流环境综合治理、桂林市备用水源、桃花江污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等具体工程,确保 2020 年漓江流域优先控制单元(桂林市阳朔控制单元)的阳朔断面和青狮潭水库出水口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三、全面开展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结合《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广西实施意见》对于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全力保护西江流域水环境,编制实施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流域内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改善目标,加强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珠江—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优化、助推珠江—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结合西江流域优先控制单元和优先控制断面,加强西江干支流流域污染治理,以支流刁江、盘阳河为重点,深化干流红水河流域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以支流龙江、洛清江为重点,加强干流柳江、黔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防范环境风险;以漓江为重点,加强桂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同时加强左江、右江流域环境风险防范,实施邕江、贺江、西江主干流污染治理工程,全面开展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干、支流流域内工业、城镇、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确保工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新建 125 个工业园区和梧州市临港经济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 3 个设区市级、12 个县级、47 个重点镇和扩建 3 个设区市级、6 个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治理 7 个设区市共约 129 公里的黑臭水体,开展西江流域港口航道水污染防治,取缔禁养区的畜禽养殖,整治规模化养殖污染;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推行水产生态养殖;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警体系,防范水环境风险。到 2020 年,确保西江流域水体水质保持优良,各优先控制断面水体水质全部达标。

四、深化九洲江、南流江、钦江等入海河流污染防治

按照“一江一策”的策略,根据流域统筹、水陆结合的原则,以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为重点,兼顾北仑河、大风江、防城江、茅岭江、武利江等入海河流,加大入海河流流域污染整治力度,编制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重点流域治理水质达标方案,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效控制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污染物入海量;北海、钦州、防城港和玉林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入海河流“河长制”,由所在设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全面负责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监管,切实加强入海河流全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玉林等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行生态养殖,建立农牧结合平台通道和鼓励政策体系;加快沿海沿河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城市配套污水管网和乡镇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工艺,北海、钦州、防城港和玉林市等区域的设区城市、县级城市的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分别于 2017 年底前和 2018 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加强流域内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快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着力减轻农村面源氮、磷等排放对海域环境的影响。 2020 年,彻底消除入海河流劣 V 类水体,九洲江、南流江、钦江水质优良,主要入海河流优先控制断面和入海口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其他断面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五、加强跨界水体流域环境监管

加强北仑河、平而河、水口河、难滩河等跨国界河流及九洲江、湘江、都柳江、浔江、打狗河、西洋江、南盘江—北盘江、资江等跨省界河流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完善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防联治会议,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开展环境保护联合监督检查,对敏感地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施环境保护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实施联合调查,强化跨行政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联合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协同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广西出入界水体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

加快规划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摸清全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高尔夫球场、重点工业源等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和污染源清单;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油泥堆放场、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和垃圾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并防止回注过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大超采区治理,对北海市城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等地下水超采区域,制定超采区整治方案。加强北海市、河池市地下水水质极差区域的污染防治,严控北海市地下水水源地区域海水养殖对地下水的影响,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区域,加强池塘、引排水沟渠、抽水井孔的防渗处理,严防养殖废水随意排放,影响地下水;加强河池市城东水厂地下水污染区域陆源污染整治,对城东水厂补给区的白尾砒霜厂残留废渣及污染场地土壤进行安全处置,防止重金属进一步下渗污染地下水。在城市群、井灌区、岩溶区等典型区域,开展地下水环境安全评估工作;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到 2020 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第三节 陆海联动,强化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一、加强北部湾近岸海域及沿海陆域污染整治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防控的策略,构建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水质达标方案,以茅尾海、钦州湾、廉州湾和防城港西湾/东湾等为重点,开展污染严重海域治理,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

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优化沿海区域产业布局,提高区域项目环境准入标准,严控“两高”产业规模,深化沿海工业污染控制,建设海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管理,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沿海工业园区(含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工业园区排污总量。加强近岸海域、陆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禁止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水质超标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 年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优化入海排污口布局,并进行规范整治,实施集中深、远海排放。加强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控,强化对海底输油管道的管护,防范输油管道泄漏。

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治理。北海、防城港、钦州沿海三市应加强港口码头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时加强船舶污染治理,防止港口污水和船舶废水(或压舱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码头附近海域;严管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实施修造(拆)船污染专项整治。针对北海市外沙渔港、南氵万渔港、侨港渔港,钦州市犀牛脚渔港、龙门渔港,防城港市企沙渔港、竹山渔港,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完善渔港渔船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消除港池黑臭水体。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镇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置和配套设施,增加脱氮、除磷工艺,沿海设区城市、县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分别于 2017 年底前和 2018 年底前必须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全部截污。

实施养殖污染整治。加强海水养殖、滩涂养殖和海岸带畜禽养殖的污染整治,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岸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健康生态海水养殖技术和模式,强化沿海水产养殖废水治理;限制海岸带畜禽养殖规模,在沿海区域科学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准养区。

二、严管海洋倾废、海域使用和海洋资源开发

严格海洋倾废管理。全面跟踪监测和评估已有的海洋倾废区,坚决关停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倾废区。控制、调整、优化海域倾倒区的区域布局,严格控制在海湾和湾口区域设立新的海洋倾倒区,淘汰落后倾倒设施。

严控海域开发使用规模。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围填海年度总量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海洋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科学评估围填海项目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合理控制围填海范围、规模和方式,2020 年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 1.61 万公顷以内。

加强海砂开采监管,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实施广西海域海砂开采管理规定,全面规划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加强水上联合执法检查及现场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采砂和“三无”船舶。

三、加强执法监管,防范海洋环境风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近岸海域环境执法监督,开展环境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排查沿海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石油、化工、冶炼等重点企业,消除环境隐患。建立沿海高风险工业企业和危险品清单及定期风险处置核查制度,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及行业准入的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与应急长效机制,完善沿海石油化工行业陆源溢油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把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纳入日常环境管理中。逐步实现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风险源管理水平,保障海域环境安全。

第四节 深化减排,实现质量与总量双控

一、优化总量控制制度,完善减排统计体系

(一)严格质量、总量前置审批。

优化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结合环境容量,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导向分解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建立污染减排绩效与区域环境质量和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于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或者未达到自治区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禁)批”政策。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环境质量准入、项目准入相结合制度,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完善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严格落实企业达标管理、总量替代、排污许可、区域限批、规划环评等制度。

实施近岸海域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深入开展近岸海域综合调查评估,研究核算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编制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北海、钦州、防城港及玉林市入海污染物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计划安排,按照“海域— 流域—控制区域—控制单元”的层次体系,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案。

(二)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8 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纳入排污学科管理范围,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列入常规管理名录。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计划,实施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分行业推进污染物深度治理,同时加强重点企业污染物深度处理。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在线监控,确保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监管和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达不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对于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三)完善减排监测和统计体系。

加强总量减排技术平台和减排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总量减排管理需求的环境统计体系;增加烟(粉)尘、总氮、总磷、VOCs 等污染物的统计和监测,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扩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范围,增加监测因子,重点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开展污染源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建设,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确保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达到减排核查要求。

二、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安全、能效、质量等相关行业标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燃煤小锅炉的淘汰,2020 年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 2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 10 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结合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开展热电联产,加快园区统一供热,逐步淘汰和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提高园区能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要求,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开展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坚决关停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十三五”期间,共淘汰钢铁 42 万吨、铁合金 4.53 万吨、铅冶炼 14.3 万吨、钒冶炼 0.37 万吨、水泥(熟料)30 万吨、制革 10 万标张、铅蓄电池 115 万千伏安时、淀粉 1 万吨等。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清洁化改造,确保达标排放。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十小” 企业。

三、深化污染工程治理,提高减排效率

(一)深化主要水污染物工程减排。

深化工业水污染物减排。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监管和专项检查,实施制浆造纸、制糖、酒精、淀粉、焦化、化工、食品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重点行业专项工程,完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大力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完善工业园区(含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进一步控制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8 年底前,160 个工业园区(含工业集聚区)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按要求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园区,暂停审批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不具备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发放排污许可证。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设施的监管,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稳定达标排放。加强设区市、县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现污水截流、雨污分流,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十三五”期间,全区污水处理厂新建 544 座(其中建制镇 543 座)、扩建 46 座,新增总处理规模共 161 万立方米/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4587 公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 22 座;强化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针对合流制、分流制以及雨污混接严重区域,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全区改造排水管网 698 公里,其中含合流制管道改造 655 公里。到 2020 年,全区所有设区市、县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能力和集中处理能力,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南宁市在 2017 年底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到 100%。2020 年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90%以上。同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加大城镇再生水回用力度,优先考虑在北海市、梧州市及一些生产企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2020 年全区污水再生利用总量达到 43 万立方米/日。

同时,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区计划新建污泥处置设施 12 个、扩建 11 个,共新增污泥处置规模 1108 吨/日,2017 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区 7 个县级市要具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2018 年底前,全区 14 个设区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实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到 2020 年,各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创建,探索建立养殖减排补偿奖励机制,加快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扶持引导畜禽养殖栏舍生态化改造建设。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推广“高架网床+微生物”等养殖技术,从源头治理养殖污染。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建设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开展“委托治污”和“有偿治污”,推行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到 2020 年,80% 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养殖业主与有机肥加工业主、种植业主开展农牧结合合作,促进种养结合,202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

(二)深化主要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

全力推进工业大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电力企业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力度,强化电力行业污染治理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2020 年全区所有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达标;加大有色金属、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力度,钢铁行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均应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加快推动工业锅炉脱硫,规模在 20 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在建和项目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的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鼓励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重点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技术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改造升级。重点开展电力、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有色冶炼、钢铁、石油石化、水泥、陶瓷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窑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 60%;在火电、水泥、冶金、制糖等行业推行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二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加快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继续淘汰黄标车,加强黄标车使用管理,建立黄标车淘汰常态机制,2017 年淘汰全区所有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依法办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注销登记。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加快提升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车用油品升级,2017 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含乙醇汽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第五节 查治并举,积极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一、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污染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和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对纳入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监管清单中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境保护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强化从工矿企业源头防控土壤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进行报备,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针对电子废物拆解、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影响饮用水源地以及粮食生产区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实施淘汰和退出制度,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重点摸清底数

优化和扩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建立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设施农业集中区、污灌区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污染土壤分布、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等;2018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状况调查。加快建立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动态数据库,绘制土壤环境质量图集,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分区控制原则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计划。

三、加强农用地合理使用,实施分类保护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为 3 个类别,未污染、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为严格管控类。2020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建立分类清单和档案。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优先保护未受污染的农用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严格重点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其周边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

加强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和严格监管。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设区市、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保障用地安全

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自 2017 年起,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开发利用的地块,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监测。2020 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值。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防范新增污染。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设区市、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预防新增土壤污染。

五、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恢复使用功能

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 年底前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建立项目库。根据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划定优先修复重点区域,建立示范工程,2016 年底启动建设河池市国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针对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阳朔县、大新县、贺州市平桂区、岑溪市、蒙山县、桂平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钟山县、平南县、宾阳县等典型地区,开展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实施综合治理修复工程。2020 年,完成河池等典型地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建设,开展受污染流域水陆一体化治理,促使受污染农田逐步恢复其生产功能,力争河池市先行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工矿废弃地和搬迁遗留地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已有的工矿废弃地分布调查成果,筛选出需要复垦的工矿废弃地并开展废弃地土壤污染调查;查明废弃地土壤主要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评估土壤污染风险。开展高污染风险场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工作,建立污染场地治理优先名录,制定污染土壤治理方案,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对全区 20 个污染严重的废弃砒霜遗留场地进行分类综合治理,清除遗留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场地废渣。强化城市内工业遗留污染场地综合治理和修复,确保下一步重新用作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加强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复垦,以待复垦地块为评价单元,优先考虑将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整治区内的工矿废弃地划为复垦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不得安排复垦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六节 加强监管,确保人居环境安宁

优化、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强化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等各类噪声源监管和治理,设立限制或禁止高噪声的重型机动车辆进入城市时间及路线,加大对违规车辆的处罚力度;对城区道路敏感路段采取隔声屏障、建筑物隔声等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噪声敏感区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使用设备的音量及播放时间;在中高考、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等敏感时段,严控施工、装修等噪声污染;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工业企业噪声污染。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的噪声扰民投诉,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主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分别控制在 55 分贝和 70 分贝以内。

第七章 实施全程管控,防范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范、违法严惩”的基本思路,重点对涉重行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核与辐射加强风险防范,实行全程监管,实现对原料产地、生产区域、集中堆存点、废弃场地的环境风险空间管控,保障环境安全。

第一节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结合专业查污,全面摸清广西环境风险源状况,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绘制全区环境风险分布图,实现环境风险精准防控。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建设自治区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在南宁、梧州等市筹建自治区级环境应急物资库,重点防范重金属、油类、危化品、油类、高浓有机物等污染,同时,设区市、县及工业园区、企业等要加强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编制和完善自治区、设区市、县及工业园区、企业等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十三五”期间,确保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

二、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组合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厉打击企业未批先建、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恶意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一、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

加快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以治旧控新、削减存量原则,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削减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淘汰落后产业,合理布局涉重产业园区,推进涉重企业入园集中处理污染物。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增污染,坚持“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把关,坚决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划或规划环评的项目,以及未能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的项目,最大限度减少重金属的排放。严格限制非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项目,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重点防控区的涉重项目向非重点防控区转移。到 2020 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施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工程,充分发挥绿色和谐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工程)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引领传统矿业转型升级。

二、推进涉重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全面推进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按生态工业要求,以循环经济和延长产业链为抓手,实施技术创新,发展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对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铅酸蓄电池、电镀等重点涉重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提升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

三、强化对涉重企业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向社会公开。开展广西涉重行业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健全涉重企业数据库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评估环境风险,对环境风险较大的尾矿库,要求进行限期整治。加强涉重企业、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开展风险排查,防范企业偷排,加强涉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

四、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编制和印发《广西“十三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河池、崇左典型重金属污染区域的环境风险防范和重金属污染治理,针对刁江流域和大环江流域北山矿区、雅脉矿区、都川矿区等 3 个区域及大新县铅锌矿区、扶绥县渌井铅锌矿区的废弃选矿厂旧址及库区尾砂进行整治,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减轻污染。

第三节 推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固废防治

一、科学统筹,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

统筹布局,科学规划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出台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降低广西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风险,使危险废物控制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大力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对于自建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外提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服务;推动废矿物油、碱渣、铜镉渣、煤焦油、电镀污泥、废铅酸蓄电池等典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扩大或延伸经营范围,并向专业化管理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体系建设,鼓励在桂林、百色等偏远设区市建立危险废物收集综合经营单位,在各设区市建设废铅酸蓄电池单项收集经营单位,提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二、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综合利用

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管理、转移审批、制定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检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建立全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的动态监管。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监控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废弃家电等回收网络。进一步强化废弃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的回收和安全处置,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废酸、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按照源头减量、分类收集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加强各设区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改和扩建,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提高处置率,增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

四、推进一般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处置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以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积极开展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依托河池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建设,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实施尾矿、冶炼渣、赤泥、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技术、“城市矿产”回收利用技术、垃圾回收利用技术和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适用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逐步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设施,通过生产轻质墙体材料、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配砖、标砖等产品,推进建筑垃圾的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

第四节 开展危险化学物质的防控

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落实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认识和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生产、运输、港口等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和污染隐患大排查,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治;防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转运过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二、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

禁止轻芳烃(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 2019 年起,禁止硫丹、全氟辛基硫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硫酸、酰氟(除消防等领域外)在广西境内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对高风险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20 年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在广西境内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三、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

2017 年底前完成全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根据国家有关名录,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在北海、防城港、钦州 3 个市启动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监测。

第五节 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一、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设区市、县级监管体系和队伍,重点加强自治区和设区城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广西省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优化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逐步将省控监测网点设置于县乡一级;建立和配备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有效评价体系和检测手段,组建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平台。

二、严格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开展电磁环境本底调查,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政策法规,做好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布局,严格辐射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广播电视、移动通信、高压输变电等伴有电磁辐射基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强化对电磁辐射项目的有效监控。

三、强化放射源的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全区放射性本底调查、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调查、集中饮用水源地放射性水平调查。实施第二次全区放射源清查,编制放射源清查行动计划,摸清放射源底数,完善更新全区放射源数据库,建立广西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铀矿冶环境污染治理,加强退役铀矿山治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退役铀矿山长期监护力度,完成 2010 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严格控制铀矿冶设施三废排放。深入开展伴生放射性矿现状调查,及时扩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提升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安全监管水平。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废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排除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确保“十三五”期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辐射事故。开展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清库工作,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废旧放射源做到 100%安全收贮。

四、加强核电项目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

加强防城港核电站的核辐射安全监管,开展电站辐射环境本底监测和运行期监督性监测。对计划新建的防城港红沙核电二期工程、防城港白龙核电、桂东(平南)核电等项目,做好项目布局规划,认真论证项目选址,开展项目建造前环境放射性本地监测调查,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工作。

第八章 强化空间管控,优化分区管理

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合一”,明晰城镇发展、基本农田、生态等各空间边界,制定施行各空间生态和环境保护政策和管控措施,优化环境分区管理,积极推进形成宜居适度的城镇空间、集约高效的农业空间、山青水秀的生态空间。

第一节 统筹空间布局,推动多规合一

根据不同国土空间的自然属性、资源禀赋、环境承载,明确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三类用地空间的管制界限。制定空间分区管控办法,明确三类空间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每类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相关措施。适当增加生态用地和农业用地,并严格保护,保障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的比重;调整生态脆弱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布局,减缓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叠加布局对生态空间的破坏和侵占程度。严格控制重点开发区城镇用地和产业结构盲目扩张,适当扩大服务业、交通、公共设施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促进城市集约紧凑发展,建设集约型城市群。制定城市群空间管制规划,优化城市群空间结构,有效协调城市间空间拓展冲突,促进传统的国土开发方式向城镇— 农业—生态空间协调的国土开发方式转变。城镇空间比例控制在 16.7%范围内,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比例分别不低于 36.0%和 47.3%。

实施环境空间功能化管理,落实环境差异化要求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编制实施广西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实施基于环境功能的分级分区控制体系,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推动“多规合一”,引导城市发展空间和产业布局往生态化、集约化转变。精准确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比例和边界,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三条红线,制定差异化空间开发管控措施,提升各级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和效率。积极推动柳州城区等试点地区“多规合一”,建立有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广西空间规划体系,积极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

第二节 基于生态承载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一、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

积极开展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前提。2020 年完成全区设区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科学分析生态承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之间的矛盾,建立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达到或超过承载能力警戒线的地区,加快调产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及时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二、优化区域产业布局

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制定实施区域差别化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政策,实行区域产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重点开发区。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完善重点行业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环境容量超载地区、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北部湾区域严格限制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冶金产业发展,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西江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鼓励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定出台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目录、鼓励发展产业清单、产业准入和环境标准要求,加强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布局,鼓励发展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在水源涵养区禁止钢铁、造纸等高耗水产业的布局,在生态敏感、生态脆弱区域和重要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限制煤炭、矿山开采等土地消耗和易造成生态破坏产业的发展,在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禁止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发展,严格限制破坏生态的项目布局。

农产品地区。制定出台农业地区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目录,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布局影响农产品安全的污染项目,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纵深发展特色农业,坚持以绿色、有机、无公害为发展方向,用新型理念纵深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统筹推进特色农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型、资源型、节约型农业,探索新型农作制度,优化生态种养模式,有效保护和利用农业资源。

禁止开发区。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产业开发活动,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不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建设高档宾馆、别墅、大型游乐和购物设施。新建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严禁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避免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分割。

第三节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生态空间格局

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区域生态承载力、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生态重要性地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严格落实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制定严格的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生态补偿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并开展红线区生态资产核算,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资源环境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未来的产业发展布局中不能涵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安排在红线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严格各项审批,禁止建设一切破坏主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禁止改变区域生态用地,确保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用地性质不改变,资源使用不超限,不断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不退让,同时将生态红线保护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科学划定森林、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并制定管理办法和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实施,在重点江河、水库和近岸海域划定水产限制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规范养殖行为管理。在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科学划定和落实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7 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内各部门分工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统筹保护体系。结合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和区域特点,各设区市、县落地划定生态红线并纳入当地规划,与城市开发边界和耕地保护几条红线结合,确保“城镇、生态、农业”空间落地。

第九章 加强保护修复,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动生态建设产业化,构筑绿色生态系统,实施山水田林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以桂西桂北生态屏障,桂东北、桂西南、桂中、北部湾沿海、十万大山生态功能区,西江千里绿色走廊为主骨架的生态安全格局,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保护经营,提升森林质量,提升森林、草地、河湖、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第一节 强化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一、建设珠江—西江千里绿色走廊

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统筹规划区域发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加强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西江两岸公益林布局,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继续实施珠江防护林工程,开展珠江中下游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林保护与建设,加强与广东省合作,共建珠江—西江生态廊道,大力营造涵养水源功能较强的乡土阔叶树种,改造现有低效公益林,增加森林蓄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服务流域可持续发展,构筑珠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二、加强广西北部湾沿海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

严格执行落实近岸海域生态红线管控导则。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正确引导海岸带开发利用,限制自然海岸线无控制人工化改造,加强陆海生态过渡带保护建设,禁止在入海河口、海岸带非法采砂、采矿,避免盲目扩张占用滨海湿地和岸线资源。加强十万大山、茅尾海、山口、北仑河口等自然保护区和茅尾海、涠洲岛珊瑚礁等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加强对中华白海豚、江豚、中国鲎、白鹭等珍稀滨海物种和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湿地资源、生物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设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加强对珍稀物种生境监测、监管,禁止各类非法破坏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和挤占海岸带的行为。推进沿海防护林和滨海湿地建设,加强海岸带整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三、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探索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新模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南北旅游发展带、西江(东西)旅游发展带以及边关风情旅游带建设,加强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植被恢复,控制水土流失,增强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产品供应能力。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评估与监测,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到 2020 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保持 65.28 以上。

第二节 推进生态系统修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一、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加强天然林保护。开展全区天然林资源调查,摸清天然林资源底数,制定和完善适合于广西的天然林保护制度,停止天然乔木林商业性采伐。自 2016 年起,停止国有林场 9.02 万公顷的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停止集体和个人 230.05 万公顷的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天然灌木林和可以培育成天然林的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纳入保护范围。健全和落实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对典型的天然林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争取将未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天然林全部纳入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到 2020 年,初步建立天然林监测评价体系,天然林保护能力全面提高。

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继续加强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促进山脉、流域、河湖、沙地生态建设协同发展。开展血防林建设,营造抑螺防病林,建立以林为主的复合生态系统,改变钉螺的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和阻断传播途径。启动实施退化防护林改造,提升防护林质量,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到 2020 年,完成珠防林人工造林 4.0 万公顷,低效林改造 3.3 万公顷;完成海防林人工造林 1.0 万公顷,低效林改造 3.3 万公顷;完成血防林建设 6.7 万公顷;改造退化防护林 6.7 万公顷。

强化公益林保护。进一步优化全区公益林布局,逐步提高公益林占比,强化公益林管护和经营管理,加强低效公益林改造,实施公益林提质增效工程。完善公益林管理政策,加大公益林投资和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争取实行分区、分类区别化补偿机制,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动态监测体系、地籍管理体系和管理成效检查考评体系。到 2020 年,确保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保持在 544.7 万公顷以上,完成公益林桉树纯林改造 5.3 万公顷。

二、推进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对全区湿地逐一编目、登记和公布,将保护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地方,明确保护责任。实施湿地生态补水、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措施,不断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水系联通、岸线修复、污染防控、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水禽栖息地恢复、水位调控、湿地植被恢复、生态河流廊道恢复、湖滨带和库塘消涨带恢复与修复以及富营养化综合治理等措施,不断增强湿地生态功能。通过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制区的建设,确保全区自然湿地保护率达 25%。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以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为带动,围绕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重点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银色海滩”岸滩整治、“蓝色海湾”综合整治和“生态海岛”保护修复等工程,有效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

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植被改造和恢复。加强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建设,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周边商品林经营政策,试点开展商品林收储改造为公益林工作。开展水源地植被恢复和改造,坚持适地适树原则,改造水源地人工纯林,营造水源涵养能力较强的乡土阔叶树种,逐步将以木材经营为目的的人工林改造为以发挥水源涵养功能为目的的阔叶林,延长林木经营周期。逐步形成水源地公益林生态补偿逐年提高的机制,鼓励财政能力较强的市县先行试点,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三、推进岩溶区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落实好《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43 个重点县继续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充分发挥植被恢复措施在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森林抚育等措施恢复植被,维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石灰岩生态系统稳定性。结合石漠化片区生态扶贫和生态移民,加大困难立地植被恢复,增加森林蓄积,增强生态功能。大力发展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优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以及林药、林草等林下经济,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建立石漠化土地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石漠化土地动态变化和治理效果监测。到 2020 年,确保岩溶区乔灌植被面积保有量达到 400 万公顷。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认真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经验,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进一步扩大退耕范围,推动重点生态脆弱区 25 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由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的 25 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 15-25 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土地二调成果耕地范围以外 25 度以上实际耕作地(含石山裸地)、25 度以上非基本农田梯田梯地、易地扶贫搬迁及库区移民搬迁后腾退出来的非基本农田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上实施退耕地造林,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对第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森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种和低效林改造。到 2020 年,实施退耕地还林 2 万公顷,积极争取在其他适宜地类上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进一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四、建立健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体系

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和《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2020 年)》,增加森林和湿地碳汇,大力发展林业生物能源,支持发展绿色清洁能源,倡导木质林产品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减少林业碳排放。开展林业碳汇调查和连续动态监测,完善森林、湿地、木质林产品各类碳库现状及动态数据库,加强广西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碳汇林业建设,指导开展碳汇造林。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和培训、宣传及人才队伍建设。到 2020 年,完成碳汇造林 10 万公顷,实施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16.7 万公顷。

第三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建设

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布局,加大自然保护小区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测科学化,宣教多元化,社区和谐化,实现自然保护区数量和质量“双提升”。以小种群物种保护为重点,到 2020 年,在保护空缺地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 2—3 处;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 处,加大典型生态系统、物种、景观和基因多样性保护与恢复力度。

加快自然保护区勘界划定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完善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构建自然保护区数字化监测管护平台等,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从传统抢救式保护与巡护式管护模式向科学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模式转变,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管护效益。正确处理保护区建设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推动社区共管、共同发展。

遏止野生动植物生境破碎化、片段化,最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结合城乡绿化美化、森林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在全区建立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小区 100 处。

二、加强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

不断加强和完善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重点开展白头叶猴、黑叶猴、冠斑犀鸟、鳄蜥、穿山甲等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极小种群野生动物拯救保护工作,建设中越边境、滇黔桂和南岭 3 条生物廊道。加强野生动物科研、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救护繁育,完善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体系。加强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工作,对元宝山冷杉、德保苏铁、广西青梅、凹脉金花茶等 28 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采取就地保护、近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等措施,稳定、恢复和壮大野生资源。加强农村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重点开展野生稻、野生茶等农村野生经济作物原生境保护点以及一类保护区建设,加大中药材资源与珍稀品种的保护力度。“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保护率达到 95%。

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示范研究

实施四大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与优先项目,包括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外的相关保护工程、加强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殖、驯化及野外放归、开展生物多样性惠益共享示范、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流与合作、人才建设、提升保护管理机构管理能力、深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相关专题研究及应用研究。建立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监测预警和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点,提升资源保护能力。强化中越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示范作用,继续支持曹邦(越南)-广西靖西市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二期廊道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巩固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示范和环境绩效评估项目成果,为保护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丰富的生态资源共同努力。

第四节 加强森林经营,提升森林质量

一、强化森林经营管理

编制自治区、县级森林经营规划,进一步强化森林经营的法律地位、法律约束。在做好二类调查及各专项调查基础上,国有林场以提供森林生态服务为主,以林场为单元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重点培育珍贵树种、大径级优质良材和优美森林景观。集体林以推进规范经营为抓手,鼓励经营主体单独编制和实施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将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组建专业化的森林经营队伍。完善涵盖不同森林类型的森林经营技术标准体系。

建立森林经营成效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森林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明确各级林业部门推进森林经营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森林二类调查、土壤普查、分类与质量评价,进行立地分类区划,编制林业基础数表,建立森林类型的生长收获模型,建设模式林、样板林。

二、加强良种壮苗繁育

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加大对优质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与开发利用;加强林木良种基地、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加强林木良种选育研究,促进主要造林树种换代升级,提升珍优树种品种选育创新能力;加强自治区重点标准化苗圃和设区市、县级保障性苗圃建设,构建稳定的林木良种生产体系和贮备保障体系;加强种苗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种苗生产源头管理和市场监管;健全完善林木种苗标准规范化体系,推进林木种苗产业信息化建设,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到 2020 年,建成 15 处以上种质资源保存库,选育和审(认)定林木良种达 200 个以上,培育 50 处以上保障性苗圃基地。

三、加强森林培育经营

强化炼山、整地、抚育、采伐、测土配方施肥等一整套兼顾生态环保的人工林科学经营模式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在桂南、桂西地区示范营造经济效益、生态服务功能皆优的多功能兼顾的森林。实施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提高森林质量特别是单位面积林木生长量。积极在石山灌木林中补种乡土乔木树种,增加森林蓄积量和碳汇储备量。完善全区森林经营技术标准体系,开展森林认证,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到 2020 年,建设亚热带珍贵树种基地 20 万公顷;完成中央中幼林抚育 53.3 万公顷,推动全区面上中幼林抚育 146.7 万公顷。

四、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积极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以政府发动、政策推动、利益驱动、示范带动为抓手,利用政策性金融支持和融资平台,引导鼓励社会各种主体参与基地建设。采用良种良地良法和适地适树,组装配套和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营林科研成果,新造、改培和抚育补植并举,长中短周期结合,大中小径材兼顾,培育优质森林资源。到 2020 年,建成基地面积 187.16 万公顷,把广西打造成为全国木材战略核心储备基地。

五、大力调整林种树种结构

以生态文明理念调整优化树种结构,加强政策引导,实行桉树限种与改种相结合、珍贵树种与乡土树种齐发展,稳妥推进树种结构调整,着力培育树种丰富、结构优化、品质优良、林相美丽、质效显著的多功能混交林。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在全区各级森林经营规划中,明确主要树种面积规模和比例,落实树种结构调整任务。以重点造林工程和村屯绿化为平台,大力发展珍贵树种,鼓励经营者营造混交林,限制营造大面积纯林,有序调整桉树结构。到 2020 年,调减桉树种植面积 26.7 万公顷,混交林占比达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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