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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附企业名单)

日期:2017-02-17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2/1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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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 大气污染 安徽

国际节能环保网讯:日前,国际节能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淮南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印发。方案要求,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对领证企业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下半年起,对按要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开展监管执法。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印发淮南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分局,局属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淮南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淮南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和《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对领证企业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下半年起,对按要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开展监管执法。

二、核发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全市火电、造纸企业家数摸底(见附件1),向纳入本次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火电、造纸企业主要负责人致信,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目的、具体要求;编制出台我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和监管计划(见附件2),就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事宜向社会公告(含负面清单,见附件3)。

(二)指导企业申报

2017年2月10日起至4月30日止,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做好审核把关

1.市环保局按照负面清单认真组织审核把关。

2.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存疑的开展现场核查。

3.将《淮南市2017度淮河污染源减排方案》和《淮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载明。

(四)加强监管执法

按照监管计划,发证后及时开展监管执法。依据排污许可证对火电、造纸企业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市环保局将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执法监测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参与监督。

2017年下半年起,对按要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了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排污许可制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火电、造纸行业等及对接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筹)、省水环境保护办公室等处室承担的排污许可具体管理工作,排污许可制相关培训工作,火电、造纸行业等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电视等主要媒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具体要求,指导企业填报申请材料,并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2月10日前结合环保部培训内容,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2月底前结合省环保厅培训内容,再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及时报送信息

2017年1月2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我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准备情况以及火电、造纸行业的调查摸底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监管计划。2017年2月起,每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报我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全市火电、造纸企业摸底名单

一、火电企业名单(14家)

1.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

2.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公司

3.淮南平圩发第二电有限公司

4.淮南平圩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5.大唐洛河发电厂

6.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

7.淮沪电力有限公司田集第二发电厂

8.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

9.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电厂

10.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滨淮电厂

11.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潘三电厂

12.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电厂

13.寿县国能生物质发电厂

14.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厂(该分厂虽然也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但其作为淮化集团的一个车间,不宜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等化工企业排污许可核定技术规范出台后,我局将安排其作为化工企业进行整体申报。)

二、造纸企业(1家)

1.安徽景丰纸业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制实施监管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排污许可制实施监管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在现有环境监管制度基础上,强化依证监管,规范企业持证排污,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核发监管责任,稳步推进全市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监管对象

全市火电、造纸企业及按国家要求应于本年度内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三、监管任务

1.现场核实排污许可申报材料真实性。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开展必要现场检查。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及时到企业现场开展检查,严厉查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全面性。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底数,理清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全面掌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2017年下半年起,对按要求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3.检查排污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管执法,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进行查处。

4.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

5.对企业上报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进行审查。

6.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将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职责分工

淮南市环保局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或信息共享制度。

监管计划的具体实施以市环境监察支队为主体,要将排污单位落实和执行排污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协调配合,结合本部门工作安排,在日常检查中提高对排污许可证检查的重视,合力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和《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负面清单。

1.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3.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

4.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的。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6.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要求的,

7.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对应污染物削减量不满足替代要求的

8.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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