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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河北对各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年度考核

日期:2017-02-2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段丽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2/2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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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质量 污水处理

日前,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试行)》,自2017年至2020年,河北省将逐年对上年度各地实施“水五十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暂停审批有关市相关责任控制单元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2016年初,河北省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采取50条措施努力实现全省水环境安全。

考核细则提出,考核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是水质优良比例、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和总体达标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稳定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等。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优化发展格局、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饮用水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等。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结果划分等级,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如果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大于等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

考核细则明确,各地党委、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对本地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考核结果负总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水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结合省水办提出的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审批该市有关责任控制单元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评文件,责令相关部门对直接影响考核结果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项目,采取超常措施限产限排和应急强化处置。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加大问责力度,除上述措施外,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市进行通报表扬。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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