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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日期:2017-03-20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3/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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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燃煤电厂 节能改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四控一增”措施,按期完成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


类别
目标及措施
序号
        
责任单位
一、空气质量目标
主城区整体空气质量
1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要求;空气重污染天数控制在较少水平。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
2
{C}主城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300天或比上年增加8天。主城各区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渝中区48微克/立方米、大渡口区50微克/立方米、江北区41微克/立方米、沙坪坝区50微克/立方米、九龙坡区49微克/立方米、南岸区47微克/立方米、北碚区46微克/立方米、渝北区48微克/立方米、巴南区50微克/立方米、两江新区46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均控制在较少水平。
{C}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以2016年为基数:2016年优良天数低于250天的目标为250天;2016年优良天数高于250天的目标为同比增加10天或保持300天以上。空气中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涪陵区59微克/立方米、长寿区57微克/立方米、江津区56微克/立方米、合川区68微克/立方米、永川区50微克/立方米、南川区59微克/立方米、綦江区54微克/立方米、大足区56微克/立方米、璧山区72微克/立方米、铜梁区62微克/立方米、潼南区53微克/立方米、荣昌区62微克/立方米、万盛经开区54微克/立方米、万州区47微克/立方米、开州区42微克/立方米、梁平区45微克/立方米、城口县36微克/立方米、丰都县57微克/立方米、垫江县55微克/立方米、忠县54微克/立方米、云阳县40微克/立方米、奉节县41微克/立方米、巫山县42微克/立方米、巫溪县54微克/立方米、黔江区39微克/立方米、武隆区42微克/立方米、石柱县46微克/立方米、秀山县42微克/立方米、酉阳县38微克/立方米、彭水县39微克/立方米。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控制交通污染
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
3
{C}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淘汰黄标车27300辆。
{C}完善环保部门统筹,交通、公安部门分工负责营运黄标车、非营运黄标车淘汰的协作机制。对纳入淘汰范围的黄标车落实好“取消黄标车营运证,限制黄标车通行,开展专项清理和执法”及“对黄标车淘汰补贴、设置接件窗口、简化淘汰手续、宣传引导黄标车危害及使用不方便、鼓励车主配合大气治理”等措施。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商务委
黄标车和货运车限行
4
强化黄标车和货运车闯禁、闯限执法工作,开展限行常态执法,及时处罚违章车辆;着力加强内环快速路禁止重型货运车通行执法管控工作,引导重型货运车改走绕城高速。
市公安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柴油车治理
5
持续开展冒黑烟车有奖举报,严厉查处冒黑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道路抽检和遥测
6
{C}完成路检机动车排气路检17万辆,其中主城九区各抽检1万辆,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及万州区、黔江区分别建立路检点并抽检2000辆,市尾气中心抽检5万辆。利用遥感监测手段开展机动车道路行驶排气检测,完成尾气遥测6万辆。
{C}强化冒黑烟车专项整治及大型企业机动车入户抽查,动态管理高排放车辆“黑名单”。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排放检验机构管理
7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船舶污染防治
8
{C}督促新建码头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完成8个码头岸基供电改造,其中:渝中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各1个,江北区4个。督促进港停泊船舶优先使用岸基供电。
{C}督促内河机动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新建船舶禁止安装重油、渣油等专用处理设备,限期查处或封停现有船舶重油处理设备。
市交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能源局、重庆海事局,国网市电力公司
二、控制交通污染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9
禁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在主城区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开展施工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
油品质量管理
10
督促全市油库、加油站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禁止销售国四标准及以下车用汽油、柴油,禁止水上加油站向船舶销售重油、渣油。
市商务委
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车用油品销售单位
11
组织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抽检执法,确保全市全面使用国五油品,禁止生产、调和、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油气回收装置管理
12
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禁止擅自停运或闲置油气回收装置。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委
发展新能源车船
13
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环节鼓励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新增新能源汽车1000辆以上。
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机关事务局
三、控制扬尘污染
道路扬尘控制
14
{C}推行主、次干道“以克论净”的道路扬尘考核机制,抓好道路扬尘、脏车入城、运输扬尘、裸地扬尘管控工作,确保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保持85%以上。
{C}完善道路冲洗和清扫保洁规定,增加冲水频次,确保道路见本色、绿化带无明显积尘,避免绿化带种植覆土污染道路。加大高性能清扫保洁车的投入,保障运行经费和用水量。
{C}全面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冒装撒漏的运输车辆。
{C}推进入城洗车场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带泥、带尘车辆定期清洗。
市市政委、市园林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三、控制扬尘污染
施工扬尘控制
15
{C}督促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控尘8项规定,继续实施“黑名单”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把控制扬尘经费纳入工程造价,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处罚控尘不达标的施工单位。
{C}在污染天气时,禁止土石方施工和外运、禁止控尘不达标的工地施工。
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
扬尘控制示范
16
建设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10个,其中: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各20个,城市发展新区各10个,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各5个。
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17
建设和巩固扬尘控制示范道路410条,其中: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各20条,城市发展新区各10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各5条。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控制工业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8
{C}完成主城区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及零配件生产、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9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确保收集率、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其中:渝中区7家,大渡口区、江北区各4家,沙坪坝区8家,九龙坡区23家,南岸区、渝北区各13家,北碚区6家,巴南区15家。
{C}全面完成8家石化企业、石油储存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泄漏检测与修复,其中:大渡口区3家,涪陵区2家,长寿区、潼南区、丰都县各1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重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
19
{C}全面关闭或搬迁南岸拉法基南山工厂、川东化工厂、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重庆南桐电厂、长安汽车江北发动机工厂大石坝厂区等大气污染企业,消除废气污染扰民。
{C}全面完成“蓝天行动”方案中明确的10家企业关闭搬迁任务,其中:南岸区、巴南区、永川区各2家,江津区4家。
{C}关闭主城区烧结砖瓦企业9家,其中:江北区1家、南岸区5家、巴南区3家。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控制工业污染
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
20
制定全市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计划,完成2017年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任务。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1
制定全市烧结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化解方案,督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烧结砖瓦企业淘汰退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清洁生产审核
22
全面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3
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9家,其中:合川区2家,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荣昌区、垫江县、石柱县、万盛经开区各1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烧结砖瓦企业整治
24
{C}完成全市769家烧结砖瓦企业分类整治,其中,渝北区11家、北碚区12家、巴南区7家、涪陵区13家、长寿区23家、江津区37家、永川区96家、合川区27家、璧山区38家、铜梁区36家、荣昌区34家、潼南区34家、大足区47家、綦江区19家、双桥经开区7家、万盛经开区2家、南川区25家、万州区18家、开州区56家、奉节县33家、梁平区52家、忠县33家、云阳县30家、丰都县13家、巫山县5家、巫溪县1家、垫江县21家、城口县1家、秀山县4家、石柱县17家、彭水县2家、黔江区7家、武隆区8家。督促未纳入关闭淘汰计划的烧结砖瓦企业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控制设施,确保废气达到《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72016)》要求;督促纳入关闭淘汰计划的烧结砖瓦企业在关闭淘汰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防止废气扰民。
{C}对现有烧结砖瓦企业按照《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72016)》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依法督促不达标企业完成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委
四、控制工业污染
废气扰民企业深度治理
25
全面完成“蓝天行动”方案中明确的38家大气污染扰民企业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运行,经监测达标排放。其中:万州区、南岸区、渝北区、綦江区、大足区、开州区、梁平区、垫江县、石柱县、秀山县各1家,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各2家,南川区、城口县各3家,璧山区4家,涪陵区5家,长寿区7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治理
26
{C}督促城市建成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临时建设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全面落实粉尘、扬尘控制“十项”要求。
{C}对城市建成区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临时建设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依法督促不达标企业停产治理。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
27
督促华能珞璜电厂4#6#发电机组,合川发电厂1#发电机组,国电恒泰发电厂1#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市环保局
江津区、合川区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
28
督促重庆方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闭。
市经济信息委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环保局
水泥企业错峰生产
29
督促全市31家重点水泥企业在12月、68月、1112月,以及用电高峰、环境应急等时段实行错峰生产,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其中:万州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长寿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璧山区、铜梁区、万盛经开区、涪陵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忠县、彭水县、酉阳县、石柱县、秀山县各1家,黔江区2家,江津区3家,合川区5家。
市经济信息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控制工业污染
燃煤锅炉淘汰
30
{C}主城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县(自治县)建成区基本淘汰4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C}通过煤改天然气、页岩气、电、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方式,完成淘汰燃煤锅炉27台共108.2蒸吨/时清洁能源改造,其中:万州区7台共31.5蒸吨/时、黔江区14蒸吨/小时、垫江县7台共21.95蒸吨/小时、永川区3台共5.45蒸吨/小时、巴南区2台共3.8蒸吨/小时、长寿区10.5蒸吨/小时、江津区2台共25蒸吨/小时、潼南区2台共8蒸吨/小时、秀山县2台共8蒸吨/小时。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
煤炭消费总量与质量控制
31
完善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确保煤炭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比重有所下降。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煤管局
32
严控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技改、产能核增的煤矿,按照煤矿个数及产能总量“双控”的原则,实现“存去挂钩”、减量置换。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全市煤矿洗选比例稳定保持70%以上。
市煤管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质监局
控制“两高”和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33
{C}严格执行五大功能区产业禁投清单,严控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
{C}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③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主城区禁止新增燃煤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
五、控制生活污染
餐饮油烟整治
34
{C}完成餐饮单位油烟治理398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经监测达标排放,建立运行台账、保持维护记录。其中: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分别完成15家、其他区分别完成10家、各县(自治县)及万盛经开区分别完成6家。
{C}完成主城区100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油烟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经监测并达标排放,建立运行台账、保持维护记录。主城九区及两江新区分别完成10家。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局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35
{C}巩固全市已划定的约2765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规销售、使用煤炭、木材、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C}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南川区、綦江区、璧山区和万盛经开区等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禁止露天焚烧
36
{C}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综合执法力量,严格按照禁烧通告要求开展集中整治,禁止在城区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烟熏食品等。
{C}制定鼓励政策,以街镇为试点,推进建设烟熏腊肉集中服务点。
市市政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37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禁止焚烧秸秆的专项联合执法,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秸秆。
市农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火葬场大气污染治理
38
督促全市29家遗体火化单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其中:沙坪坝区、北碚区各2家,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万州区、梁平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酉阳县各1家。
市环保局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五、控制生活污染
建筑节能
39
{C}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财政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候机楼、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C}鼓励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新增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
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六、增强监管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
40
{C}推进出台《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细化国家法律的部门责任规定,把我市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
{C}做好《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宣讲、培训和贯彻等工作。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完善排放标准
41
完成重庆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开展制订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加强空气污染应急监测
42
在空气质量已超标时期,加强对主城区和城市发展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环境监测,在12月、1112月重点加密监测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在69月重点加密监测整车制造、汽车配件、印刷包装等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推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43
制定相关政策,对汽车、电子、制药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实行用电和用气大用户价格优惠,对采石、砖瓦、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市物价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44
完成《重庆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完成编制本地区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预警预报
45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精准度,结合气象信息综合研判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预警,做好37日预警预报,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
市气象局
六、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空气污染应对
46
{C}完善落实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在污染天气条件下,联合多部门开展联防联控、预警预控,督促落实工业、扬尘、交通、生活污染应急减排措施。
{C}修订《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加预警级别,强化应急措施;当出现空气重污染并达到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时,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落实减少用煤、减少排气、减少扬尘、减少用车、减少冒烟、增加降雨、增强监管等“五减两增”措施。
市环保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
47
根据空气污染状况和增雨作业条件,及时开展飞机增雨和地面人工增雨作业,减轻主城及周边大气污染。
市气象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加强督查考核
48
建立健全“蓝天行动”督查推进机制,将黄标车淘汰、扬尘整治行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纳入政府专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对污染源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
市环保局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政府督查室
对空气质量明显下滑的区县(自治县)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的整改措施。
市环保局
市政府督查室
开展科学研究
49
按照国家要求,持续开展PM2.5PM10、臭氧污染来源解析,与重点污染源清单形成总量、减量、容量的对应关系,滚动推进,季度更新。
市环保局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加强信息公开
50
{C}依法公开空气质量状况、预报、预警、应急等信息,及时提醒公众注意健康防护。
{C}公布重点大气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大气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信息。
市环保局
市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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