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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附全文)

日期:2017-05-23    来源:国家海洋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5/2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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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神态保护 环境治理 流域治理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和《海洋督察方案》实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该意见已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必须要从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以及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的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意见》提出,要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要求,抓紧编制渤海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同步制定海域空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差别化配套政策;率先启动渤海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提高保护类、保留类海洋生态空间的占比和管理要求;开展渤海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

《意见》强调,要加强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全面开展环渤海污染源排查工作,提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河)的清理整顿清单,形成集中排放、生态排放区域的选划建议,并推动实施整改;以天津为示范,强化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目标的衔接,逐步在环渤海区域全面落实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总量控制制度;强化与“河长制”的衔接联动,率先在秦皇岛开展“湾(滩)长制”试点,并在环渤海区域全面实施。

《意见》要求,要加强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管控。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深入开展渤海围填海项目后评估工作,为制定渤海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围填海管控措施提供依据;暂停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调整完善海洋倾倒区布局,禁止倾倒除海上疏浚物外的废弃物。

《意见》提出,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修复。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建立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开展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的专项检查和清理,推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尽快出台海岛保护名录;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与修复,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岸线;采取退养还滩(湿)、退堤还海等多种方式,着力做好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辽河口、黄河口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编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的整治修复规划、项目库和年度计划。

《意见》要求,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强化“一站多能”和县级及以上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重点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开展渤海海洋生态本底调查和第三次环境污染基线调查,拟订渤海差别化污染排放标准,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等方法。

《意见》强调,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从严管控和全面排查渤海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等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完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加强海洋生态灾害形成机理以及海洋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分区分级建设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预案。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海洋督察执法与责任考核。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对围填海管控措施、重点河口海湾治理、自然岸线管控目标、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和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渤海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

《意见》提出,要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关键问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汇集现有业务科研力量,依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打造渤海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平台,建立联合攻关机制,形成针对渤海资源环境关键问题的研究合力,尽快在生态环境保护理论、政策、制度和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据悉,此次《意见》立足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职责,从规划引领、系统施治、严格保护、防范风险、提升能力、执法督察、科研攻关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渤海环境保护“组合拳”,凝聚各级海洋部门合力,共同推进渤海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落地见效。

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海发[2017]7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7年5月18日

抄送: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17年5月18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渤海水质环境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海湾污染未见好转,海洋资源利用方式仍显粗放,开发强度依然过大,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新的海洋生态问题不断出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下降。保护好渤海生态环境,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事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事关环渤海地区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要求,有力推进《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洋督察方案》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海洋空间规划

按照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依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优化调整海洋产业布局,构建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抓紧编制渤海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履行报批程序,同步制定海域空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差别化配套政策。率先启动渤海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提高保护类、保留类海洋生态空间的占比和管理要求。开展渤海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试点。

二、加强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

加强海陆联动,全面开展环渤海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等污染源排查工作,提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河)的清理整顿清单,形成集中排放、生态排放区域的选划建议,推动实施整改工作。

加快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强化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目标的衔接,以天津为示范,逐步在环渤海区域全面落实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总量控制制度。

强化与“河长制”的衔接联动,率先在秦皇岛开展“湾(滩)长制”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并在环渤海区域全面实施。

三、加强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管控

坚持生态用海,严格执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等管控措施,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补偿制度。暂停选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启动倾倒区规划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调整完善海洋倾倒区布局,禁止倾倒除海上疏浚物外的废弃物。

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渤海内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渤海内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稳妥处理好政策衔接问题。深入开展渤海围填海项目后评估工作,重点对渤海围填海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渤海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围填海管控措施提供依据。

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修复

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尽快将滦南湿地、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区域选划为海洋保护区。加快建立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制度,抓紧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瓶颈问题。全面开展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的专项检查,限期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尽快出台渤海海岛保护名录。推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工作的支持力度。

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与修复,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地区,必须加大海岸线整治修复力度。

进一步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采取退养还滩(湿)、退堤还海等多种方式,着力做好“三湾两口”(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辽河口、黄河口)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编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的整治修复规划、项目库和年度计划,加快推进已批准修复项目的实施。

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

加快推进“一站多能”建设,实现海洋(中心)站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加大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县级及以上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设备、经费不足的突出问题,完善环渤海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布局。重点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和秦皇岛近岸海域等区域,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2017年实现新建和在用设备联网,逐步建成渤海生态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网。

开展渤海海洋生态本底调查和第三次环境污染基线调查,为制定渤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供基础信息。拟订渤海差别化污染排放标准。完善海洋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等方法。

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

从严管控渤海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炼化、滨海核电等涉海重大工程环境风险,全面排查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污染等环境风险隐患,完善分类分级的海上应急监测及处置预案,在石化基地、油气平台、危化品储存区、滨海核电设施等邻近海域部署快速监测能力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开展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构建风险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赤潮(褐潮)、绿潮、水母旺发等海洋生态灾害形成机理以及海洋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分区分级建设海洋生态灾害应急监测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海洋环境预警报和生态灾害的监测预警水平。

七、加强海洋督察执法与责任考核

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采取专项督察和常态化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围填海管控措施、重点河口海湾治理、自然岸线管控目标、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及时依法制止、查处各类污染和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渤海近岸海域水质考核,建立分级考核目标体系和机制。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八、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关键问题研究和技术攻关

汇集现有业务科研力量,发挥各自优势,依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打造渤海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平台,建立联合攻关机制,形成针对渤海资源环境关键问题的研究合力,尽快在生态环境保护理论、政策、制度和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为提升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细化落实,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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