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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污水处理费暂免征收政策取消

日期:2017-06-14    来源:汕头都市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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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污水 水处理 汕头市

汕头市城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使城汕头市污水处理行业走上规范之路,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汕头市政府制定了《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6月10日起正式实施。新制订施行的《办法》在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原则、收费计量等方面做了调整,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体系。

据了解,原有的《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改善市区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月1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实施之后,汕头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加之近年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汕头市制定出台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助力美丽宜居汕头建设。

根据《办法》,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公共供水的,由市城管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汕头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按“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征收标准,希望发挥污水处理费这一收费杠杆对节约水资源、促进污染减排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可以免缴污水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办法》中明确取消减免(或缓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对原“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等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对象,改为征收污水处理费。但是对于中心城区的低保户(含特困户),从今年1月1日起对每月每户以中心城区居民家庭平均用水量15吨为基数,并根据相应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计算生活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全额承担,并随拨付以上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一并拨付。

对于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办法》规定,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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