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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

日期:2017-06-23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2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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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低排放监测 CEMS 浙江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一、监测机构

监测机构应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配备适应超低排放浓度水平的烟气分析仪,在岗“大气和废气”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所有测试工作同步开展需要,确保测得环保设施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二、工作流程

(一)准备资料。燃煤电厂应准备以下资料:工程概况(工程改造的技术路线),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处理原理,监测断面尺寸,手工监测开孔情况,采样平台情况等)。

(二)现场勘察和监测方案编制。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收集的相关技术资料,对监测点位是否满足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并编制监测方案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作内容。

(三)现场监测。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监测机构根据监测方案或会议纪要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四)报告编制。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后,根据现场检查内容和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

三、监测依据

下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

(二)《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

(六)《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手工重量法》(Stationarysource emissions-Determination of mass concentra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dust) at lowconcentrations-Manual gravimetric method ISO 12141:2002)(ISO 12141)

(七)《傅立叶变换红外测定固定源排气中有机和无机气态污染物》(EPA Method 320)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九)《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十)《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HJ/T373)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工况。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负荷和入炉煤质,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应包含机组(锅炉)的高负荷水平和中低负荷水平。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工况及煤种要求见表1。

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负荷等。

备注:原则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至少测试高硫分水平的高负荷工况和低硫分水平的高、中低负荷工况。

(二)烟气监测。按照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测试烟气处理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脱除效率,排放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状态参数。每一工况条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颗粒物至少采集3个样品。所有断面测试工作必须同步进行,确保测得环保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三)煤质检测。监测期间每种煤质检测分析1次,检测分析煤样的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和灰分等煤质参数。

(四)CEMS技术检查。根据规定查看机组排放口CEMS安装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及超低排放要求,审核CEMS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的合规性,并将CEMS监测结果与现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比较、验证,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五、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污染物浓度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煤样的采集和煤质分析方法见表3。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HJ/T75、HJ/T76、GB/T16157相关要求执行。

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烟气污染物推荐使用带有预处理装置(全程加热、滤尘和除湿)的傅里叶变换红外原理仪器进行监测。
六、 质量保证

(一)各监测项目监测技术人员应经过考核持证上岗。现场测试中所用的仪器设备均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二)便携烟气分析仪等仪器设备应放置在水平无振动的平台上;每次测试需开机预热稳定,在每个工况、每个断面进行测试前应使用标准物质(标气)进行校准,同时对其采样、导气以及预处理和分析单元等环节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数据有效。测试结束后用纯氮(或者空气)进行吹扫清洁。

(三)监测过程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浓度应接近所测烟气排放的实际浓度,同时均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生产企业提供,其不确定度不超过±2.0%。

(四)现场监测中各监测项目的采样和分析操作程序和质控措施应符合本要求第2部分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测试取得的全部监测数据均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审批人审定、签发。

七、 现场监测条件

(一)系统运行

监测期间,锅炉本体运行根据当日监测负荷需要,维持在相应负荷工况下稳定运行。测试期间,尽量不进行磨煤机切换、燃烧器调整、风量调整、所有设备吹灰等影响锅炉运行参数稳定的操作。如有重要设备操作或检修,请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在监测期间,锅炉负荷、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等应保持稳定。

(二)机组状态

烟气脱硝系统、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在监测开始前应经历一段时间的调试和稳定运行,使之能达到较好的稳定运行状态,满足监测要求。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台账、运行记录等。

(三)现场条件

1、各检测断面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m2,并设有不低于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外侧到烟道壁或排气筒外壁的距离)应至少为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4,但不得小于2m,确保监测人员有足够的工作面积和设备可操作空间;防护栏杆结构要求及扶手、中间栏杆、立柱、踢脚板等材料的要求参照GB4053。

2、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m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 m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必须建设固定式钢制斜梯、Z字梯、旋转梯或升降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梯级长度不小于900mm,宽度不小于200mm、高度不大于200mm,其他建设参数参照GB4053执行;当平台高度大于40米时,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或升降梯,鼓励有条件的其他超低改造企业也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或升降梯。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企业,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超过20 m时,必须设计并建设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

3、各测试断面上的采样孔设置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同时设置法兰或焖盖等,确保测试时能顺利开启所有测试断面的全部试验采样孔;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为监测设备提供足够的电力;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

八、 监测报告编写

基于现场监测及CEMS检查结果,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结论应包括:

1、监测的各种工况负荷下,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能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处理设施效率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

2、CEMS比对监测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要求,以验证CEMS设备性能的符合性及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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