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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

日期:2017-06-27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2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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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 海南

   海南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主要依据,以提高监管水平、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总体要求,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为抓手,完善管理体系,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工作任务,切实解决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规范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机制,明确职责:健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追究。
 
  (二)廉洁高效,规范便捷:建设廉洁、高效的危险废物监管队伍,优化审批环节,提供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三)属地为主,加强执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上下联动,强化执法监察,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省级环保部门。
 
  1.工作职责。
 
  (1)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负责统一部署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调度。
 
  (2)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涉及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3)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配合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对各市县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4)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审核、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技术审查,;配合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对各市县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2.主要任务。
 
  (1)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责任,提高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2)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长效机制。
 
  健全并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
 
  (3)规范审批审核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对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审批审核业务工作程序进行梳理、规范,使之更加便捷、有序。
 
  (4)加快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推广。
 
  加快推进固体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夯实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改变长期以来底数不清的局面。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5)加强处置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大型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建设;按照科学布局、就近就地的原则,督促指导有条件、有需求的市、县(区)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近处置。
 
  (二)市县环保部门。
 
  1.职责。
 
  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及审批的涉及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危险废物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2.任务。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危险废物行政管理人员培养,认真开展危险废物监管业务培训,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添置配备必要的监管装备,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2)开展危险废物风险源排查。
 
  开展危险废物风险源排查,摸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企业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档案。
 
  (3)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监督指导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要求落实规范化管理,开展本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4)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加强对危险废物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环境问题突出企业的检查力度,通过抓重点、树典型,起到震慑和示范作用。加强基础性工作,完善“一厂一档”信息,推进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落实网上申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现场监管。
 
  (5)加大执法力度。
 
  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查处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主观故意、屡查屡犯等恶意排污行为或重大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区域限批措施相结合,与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结合,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相结合,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相结合,与环境应急管理相结合,与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结合,与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力度,保障全省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
 
  二、考核安排
 
  (一)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抽调部分市县局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结合省厅“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企业,按季度对各市县环保部门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考核,考核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见附表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表2)执行。
 
  (二)市县环保部门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表3)。市县环保部门应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按照《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三、考核要求。
 
  1.省级考核:
 
  (1)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6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督查考核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时所抽查的企业情况,计入省级考核数量。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级指标》考核等级中的C。
 
  2.市县考核:
 
  (1)经营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5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5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季度要继续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季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5%~10%。
 
  (5)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C。
 
  四、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
 
  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五、结果应用。
 
  省厅按季度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各市县进行排名并在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地市,全省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六、后督查。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对上一轮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的整改和查处情况进行后督查。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流程
 
  一、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一)申报内容。
 
  依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固体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源、医疗废物产生源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等,详见附件(见附表1-3)。
 
  (二)申报程序。
 
  1.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
 
  各市县环保部门督促本辖区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产生源管理子系统填报产生源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备案和申报登记管理。
 
  2.环保部门审核、上报。
 
  各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上报的固体废物产生源信息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后,提交上报至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提交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报送时限。
 
  企业于2017年7月1日前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申报2016年度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各市县环保部门7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2016年度数据的审核并提交上报至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7月31日前完成全省企业2016年度数据的审核并提交上报环保部。
 
  自2018年起,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各市县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上年度数据的审核并提交上报至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全省企业上年度数据的审核并提交上报环保部。
 
  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送
 
  (一)报送内容。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月报及年报情况,详见附件(见附表4)。
 
  (二)报送程序。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在线填报。
 
  各市县环保部门督促本辖区内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备案子系统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月报和年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信息和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2.环保部门数据校核。
 
  各市县环保部门进行数据校核后提交上报至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校核后提交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报送时限。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每月底最后一天报送本月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市县环保部门于下个月5日前进行数据校核上报至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下个月10日前进行数据校核上报至环保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每年3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年报,各市县环保部门于每年3月25日前进行数据校核上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31日前校核后提交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一)工作内容。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和省内转移电子联单应用。
 
  (二)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在线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线填写、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工作时限。
 
  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子系统,正式开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和省内转移电子联单应用。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审批审核工作流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一)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分为受理、初审、专家审查、整改情况审核、公示、审批、公告七个工作环节,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经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省政务服务中心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省政务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
 
  2.初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后,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初审不通过的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专家审查: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人员有专家组(不少于3名)、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不少于2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不少于2名)、属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审查工作包括现场核查和技术评审两个环节,专家组应在评审会上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是否通过作出明确结论。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4.整改情况审核:申请单位根据现场核查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属地环保部门开展整改情况审核。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5.公示:经整改情况审核,对整改到位的申请单位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6.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厅分管领导,经分管厅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制作经营许可证,交厅审批办确认盖章,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公告:将审批结果在省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监管要求。
 
  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年度规范化考核抽查率必须达到100%。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申报、跨区域转移、台账管理、贮存处置设施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违法行为整改与落实等方面,一旦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核审批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分为受理、商请、审批、复函四个工作环节,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收件(若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申请单位材料齐全后予以登记受理,并转交至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2.商请: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发函征求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复函意见后,根据复函意见,提交主管处长、分管厅领导和主要厅领导依次审批。
 
  4.复函:根据审批结果,对申请单位予以复函。
 
  (二)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核。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不再进行审批,产生单位将转移计划提交至属地环保部门,即可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
 
  (三)监管要求。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审批审核工作流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一)工作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分为受理、初审、专家审查、整改情况审核、公示、审批、公告七个工作环节,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经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省政务服务中心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省政务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
 
  2.初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后,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初审不通过的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专家审查: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参与审查的人员有专家组(不少于3名)、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不少于2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不少于2名)、属地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审查工作包括现场核查和技术评审两个环节,专家组应在评审会上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是否通过作出明确结论。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4.整改情况审核:申请单位根据现场核查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会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属地环保部门开展整改情况审核。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5.公示:经整改情况审核,对整改到位的申请单位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此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6.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厅分管领导,经分管厅领导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主要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制作经营许可证,交厅审批办确认盖章,由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公告:将审批结果在省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监管要求。
 
  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年度规范化考核抽查率必须达到100%。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申报、跨区域转移、台账管理、贮存处置设施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违法行为整改与落实等方面,一旦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核审批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分为受理、商请、审批、复函四个工作环节,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我厅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收件(若材料不齐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申请单位材料齐全后予以登记受理,并转交至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2.商请: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发函征求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复函意见后,根据复函意见,提交主管处长、分管厅领导和主要厅领导依次审批。
 
  4.复函:根据审批结果,对申请单位予以复函。
 
  (二)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核。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不再进行审批,产生单位将转移计划提交至属地环保部门,即可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
 
  (三)监管要求。 

  1.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由省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发放至各市县环保部门,由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至辖区内企业。
 
  2.转移过程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为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申报转移种类、数量和去向,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工作,由移出地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审核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年度管理计划,以及接收单位资质。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接受单位营业执照、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点审核接受单位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经营规模和实际经营情况,凡超类别、超代码、超规模的,一律不予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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