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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日期:2017-06-27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2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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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生活垃圾 污水治理 厦门

      目前,厦门市《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发布,全文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
 
  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7号),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和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任务
 
  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以政府购买服务或PPP模式投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各区都要推出1个以上工程包。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培育市场化主体
 
  (一)全面引入市场机制
 
  鼓励各区以区、镇为单位,将辖区内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或已建成项目的运营、水质监测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污水处理工程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建设、运营,以实现规模效应。鼓励各区以区、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委托环卫设备生产企业、城市环卫服务企业等专业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负责实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和运营。各区要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在本市投资、运营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的社会资本。各区要强化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确定投资回报
 
  在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领域,社会资本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6-8%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明确双方权责
 
  签订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村庄污水治理,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各区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向运营服务单位支付运营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治理结果的监督、考核。各区在签订合同时,应综合考虑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可能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成本产生影响的政策因素,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
 
  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纳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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