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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近3年共2832人因环境资源案被追刑责

日期:2017-06-29    来源:法治周末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6/2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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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处罚 环境污染

   江苏已在省高院、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的行政庭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江苏省高院还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2014年至2016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3893件,审结3356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6月5日发布的首部《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展示了江苏法院系统3年来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和依法纠正、确认行政违法(不作为)行为,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成效。
 
  从白皮书里发现,在江苏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880件,结案1708件,生效判决人数2832人;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为57件。
 
  目前,江苏已在省高院、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的行政庭设立了专门合议庭;江苏省高院还指定全省32家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白皮书同时还发布了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
 
  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威慑
 
  从白皮书了解到,江苏省各级法院在惩治违法排污、跨境倾倒垃圾、走私固体废物、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破坏耕地、非法捕捞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惩治威慑作用。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王秋为、李伟根利用王秋为承包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的机会,违反国家处置固废的规定,将该物流园用地转包给没有处置垃圾资质的刘红海和韩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9084680.27元。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填埋的生活垃圾属于“有害废物”,可将其纳入刑法中“其他有害物质”范畴,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王秋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刘红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伟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韩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此案成了全国首件因非法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而获罪的案件。
 
  2016年3月,江苏省高院对钱某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进行了审理、宣判,这是建国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44名)的走私固体废物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由江苏省高院二审的娄底市盛鸿贸易公司等走私固体废物案,11名被告(3家单位、8名个人)获刑,走私固废物近6万吨,主犯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江苏省法院以刑事司法惩治污染环境行为时,还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草原、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张爱民、王学义等15人利用张爱民设立的“苏州鹰隼交流群”、设立的“西北鹰猎群”以及“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快递运输等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猎隼、游隼、雀鹰、猕猴、网纹蟒等。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金雕、猎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属于生物链顶端的物种,且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极易受环境影响,如再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更易使其濒临灭绝,导致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被破坏,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护。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判决:张爱民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李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5万元;王杰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均处以相应刑罚。
 
  该案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是迄今查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被评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白皮书显示,江苏省法院还加大了惩处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
 
  2014年,江苏省共有两人因环境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全省共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全省共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原江苏句容市环境监察大队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环评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丹阳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涉案赃款20余万元上缴国库。
 
  环境资源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对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这是白皮书对环境行政案件审理的阐述。2014年至2016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行政一审案件1625件,审结1326件。
 
  苏州汽车客运集团公司因建设狮山加油站项目,于2015年7月30日向苏州市环保局递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申请,该局受理后于次日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9月18日作出《客运公司狮山加油站环评审批意见》,同意建设狮山加油站项目。
 
  2015年12月,肖某购得邻近狮山加油站南侧一小区——山景玉园商品房一套,认为涉案建设项目影响其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环评审批。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10月9日自行撤销狮山加油站环评审批。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提供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监测手续,而本案环评单位又不具备噪声监测资质,故环评报告表中的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无效,进而导致环评报告表不完整及环评审批违法。被告作出的《客运公司狮山加油站环评审批意见》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姑苏区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江苏省法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案件并非就此一件。如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在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诉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办事处环保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依法判决被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赔偿原告18800元;新沂市法院在臧某某诉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对原告鱼塘污染事件及时调查、监测、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在环境行政审判中,不仅要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
 
  无锡市化工助剂厂因排放的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力维公司对其排放的气体进行检测。检验显示:该厂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气体厂界浓度超标。环保局于同年4月3日到该厂进行实地勘察,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排污并处罚款9万元,但该厂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及交纳罚款。
 
  2015年5月7日,滨湖区环保局再次委托力维公司对该厂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排放的硫化氢气体仍然超标。滨湖区环保局又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和10月28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及《责令停产整治告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5年11月19日,滨湖区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和《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该厂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81万元。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该厂的诉请,该厂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院审理认为: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力维公司作为具有相应环境检测资质的企业,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具有相应的证明作用。力维公司根据当日东南风向、化工助剂厂西侧临河的实际情况,将监测采样点设置于该厂西侧河岸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并无不当。经复查,在首次行政处罚后,该厂仍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滨湖环保局依据其违法持续时间作出按日连续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熟市法院在环保机关申请执行天晟精密铸造公司拒不履行停产通知,继续违法生产,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在梦达驰汽车系统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中,严厉处罚了企业阻挠环保机关执法行为,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责。
 
  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审判:全国前列
 
  自2009年,无锡市中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一案,即在全国首次确认了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012年8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6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确立、细化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32件,数量均居全国法院前列。
 
  2014年4月至7月,丹阳市的优立公司将5.5吨废物倾倒于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向镇江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需的相关费用合计234400元。
 
  镇江市中院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的污染防控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治理责任。因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以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处理,丹阳市环保局可以依法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要求相关企业依法处置。判决优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丹阳市环保局监督下,按照一般固体废物依法处置暂存于该公司的约23吨废物(树脂镜片磨边、修边粉末与土壤混合物)。
 
  无锡市中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运用异地补植受损植被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被誉为全国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民生指导案例、最高法院人民公报案例。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年底,江苏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
 
  2013年至2015年,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连续3年,被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苏北堤河偷排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2600吨。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分别超过《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曾经于2014年、2015年两次对鸿顺造纸公司罚款15万元。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鸿顺公司将遭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修复费用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26.91万元为基准的三至五倍确定。
 
  2016年4月21日,徐州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鸿顺造纸公司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鸿顺造纸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公司多次以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非法排放行为隐蔽,在环保机关查处后依然违法排放,过错程度严重。该公司连续3年被发现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查获的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多,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实际排放废水量远高于被查获的排放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基准,判决鸿顺造纸公司在该基准的三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系主张鸿顺造纸公司实际偷排废水被查获量的三至五倍。鸿顺造纸公司有能力对该公司废水实际排放量进行举证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主张成立。一审法院认定鸿顺造纸公司应当以实际查获偷排量2600吨的4倍计算侵权赔偿费用,并无不当。据此,江苏省高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挥协同效应
 
  注重环境修复
 
  白皮书显示,2013年,江苏省高院打破审判壁垒,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同一个审判机构归口管理(即“三合一”专门化审判),利用专门化审判的集聚优势,整合司法手段、发挥协同效应,对同一污染环境行为“多管齐下”,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如泰州的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发生后,法院与环保、公安、检察等机关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倾倒者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泰兴市海事处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以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通过依法追究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人和行政监管失职者刑事责任、污染物源头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形成连环制裁效应,实现生态环境立体化保护。江阴市法院在审理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建议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即依法惩治了犯罪行为,也保障被毁坏耕地得到良好修复。
 
  连云港市中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造性地引入“劳务代偿”概念,判令造成环境污染但无赔偿能力的被告承担一定工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连云港市中院与市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建立了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法基地,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5255棵,并委托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维护,形成“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的生态环境修复模式。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尹宝山等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违规出海作业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作出生态修复意见,6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尹宝山等6人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尹某等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尹宝山提出上诉。连云港中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生效后,增殖放流工作于2016年5月在案涉海域执行完毕,有效促进了渔业资源的生态恢复。
 
  2014年,泰州市中院更是对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企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令6被告承担1.6亿元的天价环境修复费,为全国法院有史以来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各地法院均将环境修复作为重要的量刑考虑因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倾倒污染物企业与向其提供出租场地、出借经营资质、提供危险废物的各企业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并引入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环保企业实施修复,法院负责审核修复方案,环保机关监督实施和验收;宿迁、淮安等地法院针对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往往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特征,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据损害担责原则,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并将被告承担环境修复的意愿、行动和环境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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