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草案共七章九十三条,开篇即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
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强调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草案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草案规定,辽宁省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
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处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