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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7-20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7/2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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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环境

  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要求,切实保护土壤环境,不断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针对重点区域、行业采取有效措施,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全面推进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重金属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四)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2020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摸清全市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信息共享原则,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布局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加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六)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划定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八)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市委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九)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坚持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区域内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进行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适时推进全市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四、严格建设用地监管
 
  (十二)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十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要严肃追究责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监察局等参与)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新增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需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县(市、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十五)实行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六)明确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五、强化未利用地保护
 
  (十七)优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周边土壤环境监管。(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十九)防控工业源污染土壤。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二十)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废弃农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严控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其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到2018年,重点流域(竹皮河流域、天门河流域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全市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市水务局、市农业局负责)
 
  (二十一)减少生活源污染土壤。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无动力或微动力处理“客店模式”。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等工作,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市委农办、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扶贫办等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十二)明确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市级规划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县(市、区)级规划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推进。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快推进中国农谷核心区土壤修复产业园建设,在各县(市、区)开展试点,探索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植物修复等土壤修复模式。重点实施中国农谷核心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示范项目,推进全市5.2万亩土壤保护与改良工程;加快实施胡双磷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胡双磷地区局部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钟祥市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与治理工程。(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八、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五)突出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对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土壤环境监管方面,对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大对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环境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市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和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滩涂、沼泽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重视应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支撑体系
 
  (二十八)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基础研究方面,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向土壤污染防治方向倾斜,重点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与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方面,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环境遥感监测、高背景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阻控与安全利用、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与安全开发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方面,尽快形成一批成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产业支撑。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市“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依据我市产业基础和特色定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培育1—2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门类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三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支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在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中期财政规划,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司法支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纳入我市“七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发挥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市环保局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三十三)落实企业工作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记功奖励,并推荐纳入省级环境保护政府奖表彰范围。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三十五)强化工作监督。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各县(市、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公开。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市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市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抄送:市委各部门,荆门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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