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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

日期:2017-09-26    来源:海口市政府  作者: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09/2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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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整治 海口土壤修复 环境修复

  国际能源网近日获悉,海口市政府印发了《海口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方案要求加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区政府需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和市生态环保局,不符合农业种植相关标准要求,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全文如下:
 
  海口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建立我市土壤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口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优势,以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建立“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将群众举报反映的土壤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三、组织机构
 
  为加快推进解决我市土壤污染问题,成立市土壤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倪强(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文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保局局长兼任。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产业园区规划设计。产业园区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园区产业进行环评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对土壤造成的污染,严格产业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对土壤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业企业。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保局牵头。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保局、市规划局等。
 
  (二)加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各区政府需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评估结果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和市生态环保局,不符合农业种植相关标准要求,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保局等。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1.采用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防止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3.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化学物品、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及转移。
 
  4.定期巡查生产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禁止违法向土壤环境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部门:市科工信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治理农业废弃物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对土壤和环境造成安全隐患。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前,要求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禁止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0.01mm 以下的超薄农膜。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要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工业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严格用地准入。将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变更规划时,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建立健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生态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的污染防治。该项长效机制另有专项整治方案,具体措施另行制定专项方案。
 
  (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污染防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泥进行科学规范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市水务集团公司。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单位或者个人要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止危险化学品向土壤环境泄露或者释放。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处置等单位或者个人需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禁止丢弃、倾倒、遗撒危险废物,避免造成土壤环境污染。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市生态环保局、市交通港航局。
 
  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7年 9月11-13日)。各区、各牵头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使公众充分了解土壤污染的危害及其法律后果,做到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排查查处阶段(2017年 9月13-19日)。各区、各牵头部门充分运用12345 服务热线平台,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土壤污染问题再次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活动,加大对现场查处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各部门联动对群众重点投诉土壤污染防治问题进行查处。
 
  (三)严管重罚阶段(2017年 9月19日-10月 18日)。各区、各牵头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和立案,依程序、按标准严管重罚,同时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四)回头看排查阶段(2017 年10月20-30日)。各区、各牵头部门针对严管重罚阶段查处的案件进行随机抽取,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回头看排查,防止执法过程出现一刀切以及反弹问题,发现有反弹的,责令责任单位及个人再次整改。
 
  (五)长效机制阶段(2017年 10月30日以后)。各区、各牵头部门依照属地管理以及部门职责,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六、管理措施
 
  (一)加强综合执法,实施严管重罚。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划定环境监管网络,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对工业园区和涉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定期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各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公布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检察机关推动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 机关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体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报道土壤环境保护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资源破坏等土壤污染案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全面推进大中小学生土壤环境保护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干部、企业、社区教育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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