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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余江马荃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跨省倾倒700余吨固体废物,两被告人获刑并共同支付赔偿金119万余元

日期:2017-10-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林霞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7
10/1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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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马荃污染环境案 固体废物倾倒 环境污染损失

  江西省余江县马荃镇跨省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日前公开判决,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均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缴纳。同时,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共同支付涉案有毒有害废物应急处置费用1016920.9元及检测评估费用18万元,共计人民币1196920.9元,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群众举报,垃圾焚烧牵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
 
  2016年8月,余江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马荃青山村于家山场有人擅自焚烧电子塑料垃圾。该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干警奔赴现场,发现大量焚烧残渣及未焚烧碎渣,危及龙虎山河流生态。余江县检察院遂提前介入,并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犯罪线索。
 
  2016年8月29日,余江县检察院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现场查看,在附近另一现场发现大量编织袋装的疑似电镀污泥废物,其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标签所标注的生产单位为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屿公司)。
 
  随即,余江县公安局对这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成立“8·29”马荃污染环境案专案组,会同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奔赴浙江等地侦查取证,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就此浮出水面。
 
  经侦查,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经商议,打算通过焚烧垃圾提炼金属牟利的方式合伙经营垃圾处置生意,黄某强负责联系货源、提供设备,于某泽负责提供垃圾堆放场地、安排人员卸货,赚取的垃圾处置费用由二人平分。
 
  2016年8月25日,从事钢材料业务的林某勇(另案处理)与黄某强达成交易意向,将大麦屿公司生产的44.3吨电镀污泥运送至余江县交由黄某强处置。随后,黄某强、于某泽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将44.3吨电镀污泥非法倾倒在马荃镇青山村的山场上。
 
  侦查发现,从2015年10月至案发,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从林某勇、徐某安(另案处理)等人处运输1503.2吨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在龙虎山高速挂线旁、马荃镇贯泉村宕口、于某泽承包的青山村于家山场这三处地点。
 
  开庭审理,涉案固废及所造成的损失成焦点
 
  经余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以及一次追加起诉,8月10日,这起污染环境案在余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余江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电镀污泥44.3吨,非法倾倒、处置其他固体垃圾1503.32吨。
 
  根据鉴定,上述固体废物均为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有毒物质,每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至少达548元,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倾倒上述有毒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26万余元,其中包含鉴定费用18万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126万元,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大麦屿公司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
 
  综上,检察机关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及大麦屿公司共同赔偿消除电镀污泥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105024元,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共同赔偿因倾倒有毒物质致使的公私财产损失126万元。
 
  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对电镀污泥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105024元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公诉机关当庭追加指控的有毒物质数量1503.32吨有异议,辩称其倾倒的有毒物质应是700余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有毒物质数量1503.32吨,是环保部门对有毒物质开挖处置时进行的称重,其中包含稀泥,且水分较大,不宜认定,应以700吨计算。
 
  同时,辩护人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不应将鉴定费用计入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但可以列入民事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1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倾倒的有毒有害废物总量1503.32吨,这一数据系被填埋有毒废物开挖后称重所得,其中确有部分废物系被水浸泡过,称重时未经任何烘干和分流技术处理,因此总量不排除定量的水分和杂质。鉴于此,余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违法倾倒的固体垃圾即有毒有害废物应是700余吨,这一观点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700余吨有毒有害固体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有毒固体废物混合原则,该批废物在实际开挖称重过程中,由于无法分离其中的混合杂质,且杂质已被污染,总量存在一定范围的扩大,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以1503.32吨作为基数,计算出有毒废物应急处置费用1016920.9元,另加上检测评估费用18万元(已支付15万元),这符合当前客观实际需要,应给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倾倒的有毒物质应以700吨计入犯罪数量以及鉴定费用不应纳入犯罪数额而应纳入民事赔偿数额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也应予以采纳。
 
  综上,余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740余吨,造成土壤、地表水质受损,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黄某强、于某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于某泽有期徒刑3年,两被告人均并处罚金5万元。
 
  另外,关于电镀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一切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麦屿公司自愿承担,并已支付全部应赔款4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至此,一起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案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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