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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4-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4/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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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 环境质量 广东

   日前,广东省印发了《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退出工作方案》,文中内容提出: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日用玻璃、陶瓷、化工、有色、印染、皮革等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总量大、对我省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强化环保执法,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产业〔2018〕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4月16日

  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依法依规推动我省2018年度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
 
  1. 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并组织对2017年能耗不达标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复查。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2. 开展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专项监察。对全省水泥企业、涉及粗钢生产主要工序钢铁企业开展现场监察,内容包括水泥企业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情况、钢铁企业执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情况、节能管理措施情况等,严格按要求对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执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执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二)环保方面。
 
  1. 严格环保执法。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日用玻璃、陶瓷、化工、有色、印染、皮革等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总量大、对我省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强化环保执法,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2. 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力度不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三)质量方面。
 
  1. 严格生产许可。对纳入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开展对企业使用落后产能生产设备(或工艺)及无证生产等行为的检查,严厉查处已取缔的“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2. 加大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去产能相关重点产品纳入2018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以问题为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及时曝光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促进“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进一步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证照。(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3. 加强执法监督。结合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专项行动。对涉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举报投诉,通过重点跟踪督办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举报属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开展专项打假检查,重点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的检查,对建材不合格发现率高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四)安全方面。
 
  1. 摸清企业底数。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摸清本地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底数,包括企业员工总数、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自查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产能产量等。组织企业填报安全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并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动员相关企业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2. 开展专项执法。一是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以及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等。二是依法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退出。三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并及时反馈属地金融、国土等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技术方面。
 
  1. 电力行业。2018年度计划淘汰煤电落后产能66万千瓦,包括瑞明电厂(2×12.5万千瓦)、云浮A厂(2×12.5万千瓦)、坪石B厂3号机(1×12.5万千瓦)、汕特燃机3号机(1×3.5万千瓦),全部计划在2018年上半年实施关停,组织对关停的产能进行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推动服役期满机组按期关停、其他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提前开展关停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其他行业。一是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组织排查和淘汰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将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时间节点彻底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确保不能恢复生产。二是完善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挥省有关部门分片区负责和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切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各地每年11月底前将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情况分别报省有关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他行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做好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公告技术方面关停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单位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时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各级部门应将企业信息及时反馈属地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联合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商务、人行、国资、税务、工商、银监、供电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三、时间安排
 
  (一)加强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方案工作要求,分别向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印发通知,对2018年度工作作出具体安排。4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按本方案和本地区行动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
 
  (三)做好总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要于12月31日将各自负责领域内2018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以及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清单和信息公开企业清单,函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于次年1月31日前将2018年度全省情况汇总形成总结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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