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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日期:2018-06-15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6/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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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哈尔滨 污染 污染天气

  哈尔滨市日前印发了《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与之前的应急预案相比,今年修订的版本预警门槛继续降低。详情如下: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
2018061510053667_副本

 
  本预案是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方案、分预案、部门预案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以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各副局长兼任;督查组由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专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总指挥授权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负责预警报批工作。四级(蓝色)预警的发布、升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降级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发布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后,督察组应进行督查。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部门预案、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告;市环保局与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预报信息;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项目清单(商业经营锅炉企业部分)》(以下简称《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督导列入《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的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组织该类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发布预警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检查列入《供热源清单(商业锅炉部分)》的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牵头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实施秸秆禁烧;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报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包括热电联产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工业源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指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组织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组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及限产停产(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企业除外);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通知并督导供热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供热源项目清单(居民供热企业部分)》(以下简称《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明确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指导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列入《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的供热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监督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通知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并检查列入《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的供热企业实施减排措施;牵头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会同市城管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组织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
 
  市农委:配合进行秸秆禁烧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配合市住建委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并定期修订《非煤矿山扬尘源项目清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其中,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市环保局建立并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车辆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分管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政府办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应急值班人员为预警信息接收人员,构建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制定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知并督导企业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建立并定期修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供热源和扬尘源项目清单》;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通知并监督辖区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的施工单位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加强施工工地、土地整理、不明空地等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预警期间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建筑工地出入口硬铺装措施,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五)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蓝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四级(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或连续两日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或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或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400。
 
  (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完善联合会商预测预报机制,同时加强与环保部、东北区域及省空气质量预报部门的联合会商,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局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
 
  (3)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7)收到省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或降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
 
  1.预警发布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2.预警信息通知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60分钟内,向省环保厅、市委政务值班室、市政府政务值班室报送预警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后20分钟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为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通告发布后12小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三)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
 
  ——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委督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住建委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停止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配合进行秸秆禁烧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严格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安监局督导检查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四级(蓝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室外施工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实施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密闭化运输,禁止苫盖不严、车体不洁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2.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检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督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住建委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通知并督导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按照《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组织、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配合进行秸秆禁烧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本市四环合围区域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安监局督导检查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三级(黄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3.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检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督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的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住建委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通知并督导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按照《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组织、监督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配合进行秸秆禁烧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公告并实行三环合围区域内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四环合围区域内上路行驶;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安监局督导检查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二级(橙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其停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4.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市环保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商业经营锅炉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检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工信委督导区县(市)级工信部门监督检查列入《工业源清单》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住建委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通知并督导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组织各区供热管理部门按照《供热源清单(居民供热部分)》,组织、督导各重点供热企业落实减排措施;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农委配合进行秸秆禁烧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公安交管局公告并实行四环合围区域内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四环合围区域内上路行驶,每日6时至24时,禁止外地重型载货车辆进入市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市教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安监局督导检查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下属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一级(红色)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监督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工业源和供热源项目清单》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冬季除外);查处非煤矿山扬尘污染;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对辖区建成区内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停产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停产;组织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下班制度,下午16时30分下班。
 
  (四)信息公开
 
  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预警发布、升级、降级、解除信息;市环保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以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七)总结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环保局负责健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三)应急能力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总指挥批准后,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五)经费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交流与培训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工作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三级(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二级(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八)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二)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三)本预案所称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哈政办规〔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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