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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8-06-15    来源:国际节能环保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6/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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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 黑臭水体 节水型城市

  日前,宜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7日
 
  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27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6〕4号)等要求,为有序推进2018年全市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确保完成国家、省和我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全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5月底,全面完成全市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劣Ⅴ类水任务;2018年底,国家、省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85.71%、90.00%,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赣江流域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73%和3.28%,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0.324万吨、0.043万吨以上。
 
  (二)分区域目标。
 
  全市58个断面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6.55%以上。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2018年水环境质量分区域目标见附件1,201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分区域目标见附件2。
 
  二、主要任务
 
  2018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为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2018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3,其它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6〕4号)文件要求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能力建设。加快做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建规模的论证、规划和设计,合理规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分期安排建设进度,确保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与园区发展和排污总量相适应。2018年6月底前,樟树市盐化工基地、奉新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8月底前,宜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提标改造工程,外排废水总磷指标要求达到0.5mg/L(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中的总磷指标)。
 
  继续推进工业园区配套管网建设。污水管网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应收尽收”。所有园区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并建设污水管网观察、取样口,规范企业纳管排口,确保企业污水收集全覆盖。实行雨污分流,对园区雨水管网进行改造,企业规划红线内尽量采取明渠收集输送雨水,废除企业规划红线内老旧的雨水管网,防止污水雨水混流。对已破损的污水管网,尽快修复到位。有条件的园区可根据治污需要,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实施单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加快完善樟树城北工业园、高安新世纪工业园、宜丰工业园等园区配套管网建设。
 
  加强园区企业废水预处理。园区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制革、造纸、印染、电镀、印刷线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2018年8月底前,袁河、锦江流域重点涉磷企业要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除磷工艺改造。
 
  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在线自动监测建设。园区污水总排口、雨水总排口应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设施。园区涉水排放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立在厂界旁,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电磁阀控制开关、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施。其中,2018年6月底前,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完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继续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依法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督促加油站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323号)的技术要求,更新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改造,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中的“第3部分:储罐的液体媒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进行改造。
 
  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对已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35%。
 
  (二)城镇污染治理。
 
  在中心城区开展控源截污行动,对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和排水户实施全面清理、规范、整改和完善,控制污水排放,规范排水管理。
 
  继续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市、县两级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市本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80%。其中,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对中心城区、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工程,外排废水要求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市本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建设节水型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市、县两级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复养。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依法执行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机械清粪、漏缝地板、节水装置等设施。到2018年底,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89%以上;现有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完成率达到50%以上,袁河、锦江流域范围内规模养殖场改造后外排废水总磷(以P计)参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852—2015)不得超过5.0毫克/升。大力推广高床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工艺技术,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2016—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开展2018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按照原环保部《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8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0个,其中:袁州区20个,樟树市15个,高安市15个。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四)饮用水环境保护
 
  加快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在建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梳理。对尚未划定水源保护区的袁州区袁州水厂水源地、高安市自来水公司沙湖水厂取水口(锦江)水源地、宜丰县北门水厂(耶溪河)水源地、宜丰县良头水厂(锦江河)水源地、万载县第二水厂取水口(锦江)水源地,各地要加快编制划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于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划定工作。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对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问题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即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项重点任务。重点加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力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18年,未完成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的县(市、区),启动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按照流域机构要求的时限报送列入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确保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高于上一年度。
 
  (五)水生态环境保护
 
  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对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实质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及时接办“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的群众举报信息,确保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的要求对建成区及周边的水体进行逐一排查,若排查有黑臭水体存在,制定整治计划并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
 
  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对辖区内所有小(二)型及以上水库进行调查摸底,清理水面漂浮物,取缔库区化肥及有机粪养殖、非法倾倒垃圾及库区周边企业、矿山非法排污等污染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小(二)型及以上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以上标准;其他水库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管理目标。
 
  防治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强化新改扩建项目采场、废石堆场(排土场)、尾矿库、选矿厂、冶炼厂等区域地面防渗,防止污染物随地表水体下渗,以及通过矿坑、竖井、钻孔的直接导入等途径进入地下水。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工作,老场封场要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进行防渗处理,新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防渗层,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和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六)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监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8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着力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方案规定的本地区建设内容的50%以上,同时加强对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等情况的监督。
 
  (七)水资源节约保护。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完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市、县两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并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确保完成新增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在市、县两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
 
  (八)完善监测体系
 
  加快推进我市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进度,在完成港口、高安市青州村、良田村、肖江江口、三洪村5个新建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水站站房、采水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加快仪器设备更新、功能升级、站房设施完善工作;确保7月底前全部完成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2018年7月底前完成袁州区西村张坊水站和丰城市小港口水站2个已建站点仪器设备更新、填平补齐和联网传输及与第三方运维机构的交接工作。同时,加强水质自动站的协助管理工作,确保水质自动站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有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水站建设导致监测断面数据缺失的,视为不达标。
 
  深入推进全市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三监测一分析”(即预警监测、加密监测、溯源监测和水环境监测数据月度分析)工作。在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市控断面、县界交界断面推进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对工业园区外重点涉水企业安装含其特征因子在内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及时掌握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提高水环境风险应急预警能力。
 
  (九)强化科技支撑
 
  各地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总工程数量的70%以上。
 
  (十)推进信息公开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落实地方管理机制。列入国家、省、市级考核且2017年以来出现过月度降类或恶化的水体(奉新三洪村,奉新工业园,安义张家村,肖江江口,丰城皮家组,高安八景蜀潭,高安肖江八景牛李组,高安青州,樟树张家山下土湖,樟树和溪村,樟树芗水龙潭村,樟树工业园,丰城后关村,丰城工业园,高安工业园,上高良田村,上高县工业园,宜丰石市镇钟家渡村,宜丰石市镇凌江新桥,宜春工业园,袁州洋江,宜春经开区江丰社区小江组,宜阳新区雷河北湖下游断面),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制定限期达标治理方案,落实年度治污任务、推进项目进度、明确资金来源,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向市环保部门报送。
 
  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
 
  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单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计划组织制定本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6月底前报送至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对照各县(市、区)的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各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加快推进整改,每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要高度重视国家、省、市督导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成,每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定期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以及《水十条》工作进展情况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附件:
 
  1.2018年水环境质量目标
 
  2.201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3.2018年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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