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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扬尘污染防治凸显刚性

日期:2018-11-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11/0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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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 污染防治 扬尘污染

  随着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扬尘污染问题逐步突显。为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防治问题,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事项,遏制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问题逐步凸显
 
  “从今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联动监督检查看,检查组共发现57个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其中扬尘污染问题35个,占比61%,主要表现为施工场地管理不到位,城乡环境管理不够精细,道路扬尘严重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杨智明介绍说。
 
  从全省降尘监测情况看,扬尘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来自河北省环保厅9月的降尘监测显示,全省仍有部分县(市、区)降尘量超标。全省13个市和雄安新区降尘量平均值为6.2吨/平方公里·月,张家口、唐山和定州市降尘量大于9吨/平方公里·月的考核指标,3个市分别超标40%、36.66%、15.55%;全省168个县(市、区)中有20个县(市、区)超过考核标准,占11.9%,其中张家口市桥西区、滦南县、迁安市3个县(市、区)降尘量最大,分别超标74.44%、68.88%、56.66%。
 
  “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防治问题,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和《决定》起草相关工作。”杨智明介绍说,《决定》起草过程中,河北省人大组织有关专家专门就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矿山扬尘、码头扬尘等问题到石家庄、保定、衡水等地调研,并反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形成《决定》。
 
  重点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河北省住建厅厅长康彦民介绍说,“建设施工是扬尘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目前河北在施工扬尘治理中,仍然存在市政工程管理比较粗放,主体工程后期外场作业阶段管理相对较弱,县和乡镇管理相对较差,小企业、零散工地管理随意性强等问题。”
 
  强化施工扬尘防治,厘定建设、施工、运输、监理等各方责任,成了关键环节。《决定》用了两条的篇幅分别就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运输、监理等单位责任进行了明确。
 
  《决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决定》第十条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订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未按要求防治扬尘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决定》还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按照施工要求、建筑垃圾处置、道路运输、物料堆放等4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在“施工要求”一条中,《规定》细化为七项具体防控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及周边硬化、出入口清洗、现场搅拌降尘措施、工地料堆料场抑尘、责任制及举报等。此外,还要求实施信息公示、视频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高空作业及装修装饰等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
 
  裸露土地扬尘有了责任人
 
  “裸露土地由于数量多、分布散,一直是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杨智明介绍说,针对这一难点,河北省人大在调研基础上,分别就各种情况下的裸露土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防尘措施提出了要求。
 
  记者从《决定》第十五条看到,市政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城镇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决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农村荒地的治理,规范农业生产、农村建设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此外,针对河北省原料码头和露天矿山较多,作业面较大,尘状物料多,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现状,《条例》对码头的区域划分、物料堆放、装卸作业、出厂车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对矿山资源开采、加工的作业设备、区域道路、运输车辆、物料堆场、矿山恢复等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建立施工“黑名单”制度
 
  “《决定》增强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刚性’。”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高增勇向记者介绍说,《决定》既明确了责任,细化了任务,又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监管措施,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强化执法监管上,《决定》提出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建设施工“黑名单”制度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延伸和细化。”高增勇介绍说,比如增加了按日计罚有关规定。《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针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在线监测设施以及运行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处罚额度可高达二十万元。此外,《决定》还细化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在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康彦民表示,《决定》的出台为扬尘污染防止工作提档升级提供了法治保障。河北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决定》,强化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停止企业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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