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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加严了7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日期:2019-01-1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1/1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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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改善厦门市辖区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支持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原有的《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日前已经福建省政府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起实施。
 
  在本次《标准》修订中,厦门市结合水环境管理实际需要,修改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级规定,删除了原标准中关于部分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以及电子行业(清洗)〕允许最高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在保留原有重点控制的10项常规因子的基础上,加严了排入环境水体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氨氮以及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7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放控制要求。修订后的《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更加符合新时期厦门市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标准定位更加明确,标准框架体系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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