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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可“协商”解决

日期:2019-02-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2/1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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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违法 生态环境 环境整治

   企业排放污染气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未收到处罚通知,却等来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一纸“协议”。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有效。这也是浙江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建材企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超标排放
 
  2017年4月,绍兴诸暨市环保局会同公安对某镇的在线监测布控设施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某建材企业采用在监测取样管上套管子,并喷吹石灰水中和污染气体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据了解,该企业长期存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气体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据评估,该企业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被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10余万元。
 
  但随之企业等来的却不是“罚单”,而是一份《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
 
  原来经过多方磋商,绍兴市环保局同意企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出资完成异地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评估验收。如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完成修复,环保局有权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最终,该企业在承担11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6万元,合计286万元用于该镇另一个村内的生态修复工程,并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
 
  2018年11月,绍兴市环保局就该协议向绍兴中院申请司法确认,12月底绍兴中院裁定协议有效。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额缴纳,工程也已经进入最后的评估验收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多元化处置,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环保部门让污染企业以承担修复费用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并通过协议明确具体金额及修复方式,是否有法可依?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按照该方案,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磋商后可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但此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主体可就该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确认有效后,赔偿义务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对于原来的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多元化处置,这样的修复方式更为具体,也更有针对性。”绍兴中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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