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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年进口废塑料相关法规

日期:2015-12-30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5
12/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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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塑料污染 塑料进口 废塑料行业

塑料业在往前进步,相应的塑料法规也在跟着修订完善。近年来,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修订,进口废塑料相关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和健全,2015年更是政策法规密集修改和发布的一年:

新环保法正式实施 被称“史上最严”

1月1日,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等十二个方面。新环保法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按日连续计罚且罚款上不封顶,被称为史上最严。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发布 废塑料有重要改动

1月1日,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项下,乙烯聚合物的废塑料及下脚料中新添“铝塑复合膜”一项,适用环境保护标准GB 16487.12。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明确规定“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和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软管”、“废编织袋和废麻袋(不包括满足GB16487.12标准要求的废塑料编织袋)”为禁止进口货品。

五部委联合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铝塑复合膜”列入限制进口类目录

废塑料加工贸易类进出口风云突变,1月被全面禁止,11月苯乙烯类允许进口

1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实施,全部五类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加工贸易类进出口被禁止;11月10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苯乙烯类聚合物允许进口。

修正后的固废法实行,“自动许可进口”成历史名词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七部法律修改的决定。其中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实行

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该政策与原有《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相比较,主要是增加了对再生资源类的税收优惠,给予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废塑料行业仅少数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海关面向全国推广汇总征税,进口企业利好政策

7月27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自2015年7月27日起向全国推广汇总征税。啥叫汇总征税,简单说来就是“先放后税,汇总缴税”。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发布,进口许可证申请新政策

11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止,新法规明确了网上电子申请、信息系统报告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新草案,注册证书有效期3年变5年,进口法规修改不断

11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示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草案中改动颇多,国内收货人和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5年。

小作坊或将逐渐消失——正规企业的福音:工信部出台废塑料行业规范条件

12月21日,为规范废塑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条件规范了废塑料利用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设备等,未来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将向正规化、自动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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