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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2-1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2/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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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 水污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由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1.在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省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预报预警。(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2.在全省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渔业水域、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与水文、水源地水质等监测,以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农业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在耕地、饮用水源地、污染场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等土壤监测,以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农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在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主要海湾、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洋保护区、重点渔业水域以及重点海洋排污区域等重要海洋功能区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海洋水环境质量、主要入海口水质、自然岸线保有率等监测,以及与海洋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5.在草地、林地和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水土流失面积、农村生态环境、城市声环境等监测,以及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省林业厅、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在核电厂周边陆域及海域、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物等环境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卫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区域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

(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大尺度、全天候生态监测与评估。环保、水利、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护岛屿、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大型矿山、大型移动源等重点污染源应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以及核电站等核与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全省联网、集成共享、统一发布

(四)构建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各级现有监测终端,进一步完善各类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省环保厅牵头依照统一监测规划提出建设需求,通过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在已建成的省水资源统一监测平台基础上,升级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省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源保障,协调数据汇聚。省质监局负责对监测设备进行周期检定,为有效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平台通过开放数据接口,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创新应用提供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提升预测预警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提升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聚共享机制。依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各级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气象等单位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上传至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到2020年实现全省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六)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目录和发布机制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目录内的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主要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政府数据开发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统一发布。各级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工作要求。

四、加强自动监控、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七)强化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核与辐射重点项目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主要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湖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可由多部门联合设立多参数多功能的自动监测站点,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全省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测全覆盖。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报警与处置能力。

(八)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要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

(九)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现状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五、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十)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

(十一)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质监局要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发证,加大监测机构监管力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取消监测机构资质。

(十二)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充分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构建科学有力的保障体系

(十三)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环保厅上收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市级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事权由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点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生态环境监测等其它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由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确定。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大对生态环境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各级各部门环境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自动监测与预报预警、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应急监测和大数据分析、共享、应用等能力建设。

(十五)着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开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分析应用市场。推动成立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六)提升生态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科研创新,积极开展对台和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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