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项目申报。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会同省级住建、环保部门研究,并由省工程咨询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年度申报实施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于项目规模、投资、选址合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编制深度要求,相关手续完备合规的项目,纳入国家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范围。
二、加强项目审批。督促指导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程,推进项目及时开工建设。2014年7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研究下放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对于纳入规划的项目,除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5万吨/日(不含)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和建设规模200吨/日(不含)以上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外,其他项目下放有关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主动指导有关市和扩权县做好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审批工作,强化项目督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推进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三、加大督导力度。一是围绕项目推进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加快建设,确保未开工项目按上级要求尽快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加快建设进度。二是围绕项目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情况,执行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情况和招投标情况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审批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三是围绕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拨付使用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管理使用安全。四是加强项目指导服务,督促市、县(区)帮助项目业主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开工条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促成项目尽快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