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
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6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目标,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6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筑、电子、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泥余泥减量及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项目,再制造项目等。
(二)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LED绿色照明项目等。
(三)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四)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直接补助)
(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直接补助)
(三)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助)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所属领域、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应附件,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需将纸质资料一式9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五)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附件:
1.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申报指南.doc
2.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指南.doc
3. 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申报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