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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对生态环境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

日期:2016-03-29    来源:点绿网  作者:默歌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3/2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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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资源保护

日前,云南省印发了《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规定,各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细则》规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指标明显下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按照追责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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