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条款裁量标准适用,青岛市环保局近期制定出台了《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以部门规范性形式正式印发。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规定》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
另外,《规定》还对近期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并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通过定期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裁量基准》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划分依据综合考虑了污染物种类、浓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公平合理。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处罚条款变动较大,为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
同时《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青环发〔2014〕123号)中编码为QD00HB-CF-FQ-01至QD00HB-CF-FQ-20、QD00HB-CF-FQ-25、QD00HB-CF-FQ-33至QD00HB-CF-FQ-35、QD00HB-CF-FQ-37、QD00HB-CF-FQ-42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