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大气治理 » 大气监测 » 正文

青岛出台大气污染处罚裁量标准 最高罚百万

日期:2016-04-06    来源:青岛环保局  作者:朱晓晨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06
15:24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大气污染 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条款裁量标准适用,青岛市环保局近期制定出台了《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以部门规范性形式正式印发。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规定》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

另外,《规定》还对近期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并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通过定期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裁量基准》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划分依据综合考虑了污染物种类、浓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公平合理。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处罚条款变动较大,为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将试行一年,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

同时《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青环发〔2014〕123号)中编码为QD00HB-CF-FQ-01至QD00HB-CF-FQ-20、QD00HB-CF-FQ-25、QD00HB-CF-FQ-33至QD00HB-CF-FQ-35、QD00HB-CF-FQ-37、QD00HB-CF-FQ-42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废止。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
×

购买阅读券

×

20张阅读券

2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

  • ¥40.0
  • 60张阅读券

    6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49.9

  • ¥120.0
  • 150张阅读券

    1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99.9

  • ¥300.0
  • 350张阅读券

    350条信息永久阅读权限

    199.9

  • ¥700.0
  • 请输入手机号:
  • 注:请仔细核对手机号以便购买成功!

    应付金额:¥19.9

  • 使用微信扫码支付
  • 同意并接受 个人订阅服务协议

    退款类型:

      01.支付成功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2.付款后文章内容截图 *

    • 上传截图,有助于商家更好的处理售后问题(请上传jpg格式截图)

      03.商户单号 *

      04.问题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