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湘潭正式实施《湘潭市2016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城市区、园区及相关市直部门被纳入考核范围,年终考核排名第一将获资金奖励,排名垫底将被罚款,其相关负责人还将被市政府领导约谈。
为切实抓好今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湘潭市依据《湘潭市2016年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16〕11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此《办法》,对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市直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秸秆燃烧管理、垃圾焚烧执法与监管、小餐饮油烟治理、机动车排气监管、绿色建筑工地管理、道路扬尘管控、成品油市场监管、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管及大气污染问题(事件)曝光、投诉、通报等。
《办法》规定,湘潭市将对责任单位进行周检查、月通报、季讲评、年考核。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省排名上升,则年终考核排名第一的城市区、园区和市直部门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排名垫底的城市区、园区和市直部门分别罚款10万元和5万元。此外,湘潭市将对每个季度排名末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