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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案件】要办成一件危废案件有多难?

日期:2016-04-07    来源:危废鉴定利用  作者:李婷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0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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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废 污水处理 危险废物

近日,被公安部列为2015年督办案件的南通414特大污染长江案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从2014年4月14日案发到侦查、提起公诉、两次退侦补充证据、三次开庭审理,耗时将近两年终于画上句号,表明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上积极作为,也展示了环保司法联动在生态环境环保方面的裁判规则和审判实践,彰显了环境司法与环保执法有机衔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则市民巡访信息引发一桩刑事案件 涉及两项罪名

2014年3月,南通市民巡访团成员在苏通大桥西侧观景台发现大片彩色水体流入长江,并现场拍摄照片27张发至市民巡访团团部邮箱,团部随即将该巡访信息报至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该区域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取证,发现该区域情况较复杂,遂报至相关市领导,市领导到现场查看要求联合执法并启动专项整治。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4月14日上午,南通市、开发区两级公安和环保的执法人员在南通市开发区亚太颜料公司(下称“亚太公司”)东南侧厂区内,查获了这一往长江排放废水的无证非法化工加工窝点。

为迅速破案,南通市公安局与开发区分局联合成立专案组,经查,这一非法窝点由苏州吴江籍冯某、周某、姚某共同出资入股成立,但并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冯某原为个体化工老板,从2013年起租用亚太公司厂房;周某原为苏州吴江绿艳化工厂(2012年停产)员工,他将相关设备从吴江带至南通;姚某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三人从2013年3月起合伙经营这一非法加工点,将南通作为其已停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和污染物排放地。该加工点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从车间私设暗管,排到雨水池(井)中,由于雨水口是通过几公里长的水管排入长江的,当雨水井的水量积到一定程度时,就通过水泵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长江。

由于生产过程中需要原材料,他们找到了在海门一化工企业工作的同乡潘某,由潘某从上游企业收购含铜废水,在加工点提炼后生成有价值的铜粉和氯化亚铜出售至河南省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而污染环境的重金属废水就排入长江。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则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加工点第一排厂房压滤机旁废水中重金属铜含量为5650mg/L(国家标准为0.5 mg/L),第四排厂房压滤机旁废水中重金属铜含量为2900mg/L(国家标准为0.5 mg/L),超标倍数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同时,该加工点利用吴江绿艳化工厂名义虚开八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85.16万元,后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河南省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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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专业程度高 逐一厘清涉案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2014年6月,冯某、周某、姚某与潘某被刑事拘留,到案后,作为中间人的潘某交代,加工点所需的原材料废铜水主要来自位于如东洋口的南通东昌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对于这家企业而言,将含铜废水的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个人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回答是肯定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废3吨以上则构成污染环境罪,但东昌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经理缪某认为,东昌公司及其他本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2013年3月潘某来公司要买含铜稀氨水时,提供了江阴中鑫再生资源公司(下称“中鑫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他以为潘某就是该公司的员工,就与其以每吨100元的价格签订了含铜稀氨水的交易合同,供货期限是2013年4月31日至12月31日,是正常的公司之间交易。

如果只对中间处置企业进行打击,而不去追究上游产废企业的责任,证据链是不完整,也是有失司法公正的,因此有必要彻查上游企业的违法行为。经查,潘某并非中鑫公司人员,中鑫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标明是处理酸性铜水的资质,许可限期是2013年5月到期。而东昌公司的含铜稀氨水为碱性铜水,作为公司环保负责人缪某,明知潘某提供超过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向中鑫公司核实潘某的身份,不向环保部门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运输的五联单,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一年间,通过潘某向该非法加工点提供500吨含铜稀氨水,在提炼取铜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经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可,上述含铜稀氨水属于危险废物,故东昌公司及缪某分别构成单位污染环境罪和个人污染环境罪。

港闸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某、周某、姚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分别为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十八万元、十八万元、十六万元;处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非法加工点工人计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工人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工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东昌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缪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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