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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15% 剩下的85%去哪了?

日期:2016-04-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沃飞 沈静 徐亦钢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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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废处理 环境违法 环境监察

导读: 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15%。那么,其余85%的危险废物去向如何?

江苏省某地一起历时两年的污染环境案件前段时间被撤销,分析认为,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和利用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本案的定性增加了难度。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这是导致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利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解决目前危险废物管理问题的重要举措,就是要全面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要从源头予以控制,将法律法规堵漏和政策制度疏导相结合,提高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程度,缩短处置周期,扩大危险废物处置的有效供给。

经营许可证好比危险废物管理的一座拦洪大坝,其重要作用无需赘言。2004年施行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该办法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与此同时,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对于危险废物无证经营、非法处置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

但由于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产生量严重不匹配,对原有的经营许可证制度造成巨大冲击:一方面,持证企业的处置能力远不能满足监管范围内爆炸式增长的处置需求;另一方面,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选址、落地要求高、难度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日趋收紧,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较少。同时,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对处置要求不尽相同,一刀切地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具体工作中面临很多现实问题。

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15%。那么,其余85%的危险废物去向如何?据了解,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危险废物的无证经营,因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很难估量其对环境造成的实质损害和影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很多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不代表其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非法处置也未必完全等同于无效处置、有害处置。如果把这些企业纳入危险废物处置日常监管范围,既可以减少环境隐患、降低环境风险,又可以弥补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或值得一试。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急需对实行了十多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供给侧方向进行改革。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放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会不会造成危险废物管理失控,导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大幅增加?其实,放开不等于放任,必须是有前提的,即政府要强力主导和严格管控,尤其对污染物和环境风险的控制还需从严,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不能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据了解,有些地方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管控制度,具备较强的管控能力,并在积极探索和尝试危险废物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如上海开展了废酸定点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企业之间进行点对点的废酸定向交易。门槛设置好后,源头容易控制,废酸就能得到妥善处置。又如,江苏在有效管控的前提下,通过下放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经营许可证备案制替代审批制、简化鉴别程序和提高鉴别效率等方式,提高地方处置能力。因此,可选择在这些地区先期开展试点。

还有人会提出,如果改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会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实际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已经有所变化,如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权限,已经连同相应的环评审批下放给省级部门,危险废物的经营管理较为平稳。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的调整,不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否定,而是为不断完善和改进提供基础。当前,环境质量改善已成为环保工作的核心,基于扩大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减少危险废物隐患和危害的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可谓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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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改革的前提,是不突破危险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确保风险可控、污染可控,守住只能改善环境、不能恶化环境的底线。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扩大有效供给,矫正扭曲配置,确保环境安全。

首先,推行危险废物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尝试将危险废物分类管理与经营许可证管理有机结合。制定分类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清单,对应不同的处置要求,扩大安全处置能力,减轻处置压力。

第一类为强制类,要严控。此类危险废物主要是需要焚烧或填埋处理的,处置工艺复杂、标准严、难度大、成本高,一般企业不具备这种能力。如医疗废物,或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等,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第二类为限制类,可简化。此类危险废物处置工艺简单,风险小、要求低,多数企业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如废酸、废乳化液、重金属污泥等,可通过降低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等手段,向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企业开放经营许可。

第三类为鼓励类,可放开。对于易于源头管控的危险废物,如可回收再生的废包装物、废催化剂等,鼓励原厂回收,可参照危险废物管理,以备案制代替审批许可制。

其次,构建危险废物处置的统一战线。

一是大力扩充“正规军”。通过扩能、调配、协同等措施,提高持证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持证企业的作用。扩能,就是鼓励现有持证经营企业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形式,增加现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处置能力,激活因拆迁、防护距离等问题而停滞的在建和已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调配,就是合理调配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的配置和布局,化解和压缩过剩的处置能力,增加紧缺的处置能力。协同,就是推进区域协同处置,实现区域处置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对于上述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相应的经营许可审批和跨省转移审批应从快、从简。

二是收编“杂牌军”。要使社会上部分目前属于非法的处置能力合法化、规范化。对于危险废物无证经营企业,具备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能力的,应适当提高环评及审批要求,以实现其合法化的身份。

三要投入“预备军”。目前社会上仍有一些被闲置的处置资源和能力没有被有效发掘和利用起来。如不少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处置设施,除处置自产的危险废物外,还有相当大的处置能力在闲置。有些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具备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能力,部分危险废物可作为生产原料或副产品。如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可以回收利用高品质废酸,钢铁企业可以把含有重金属的灰渣、废金属包装桶等作为原料回炉熔炼等。选择具有成熟的生产工艺,以及有较强社会责任心和危险废物经营积极性的企业,推动其处置资源向社会开放,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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