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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借鉴酒驾 让大气污染者入刑

日期:2016-04-14    来源:山东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4/1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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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环保设施 环保法

导读: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2日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上,建议不妨借鉴酒驾入刑的方式,对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等造成大气污染危害或者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根据2016年工作安排,山东省人大常委会4月份对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2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济南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的汇报。省公安厅建议,不妨借鉴酒驾入刑的方式,对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等造成大气污染危害或者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12日的检查组全体会议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提交本部门的书面汇报材料。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在严格执行《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追究污染大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真正触及犯罪嫌疑人的痛处,有效遏制污染大气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入罪门槛,但对污染大气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落实。建议从顶层设计中,尽快解决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污染大气犯罪行为扫清司法障碍。

从当前调查情况看,企业大多采取故意停用、破坏环保设施行为,以达到节省开支、降低环保费用目的。建议尽快从法律上明确破坏污染源自动检测监控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所得”的计算及认定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鉴于目前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查处难度大,特别是大气污染“取证难、损害后果评估难”实际情况,为增强打击的及时性、有效性,有必要参照“危险驾驶罪”成功治理醉酒驾驶行为的范例,对超过国家标准生产等造成大气污染危害或者足以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会后,执法检查组将分三个小组赴东营、德州、临沂、菏泽、潍坊、淄博等地开展执法检查。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将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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