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加快项目推进,确保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尽快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重点
按照保重点、促建设的要求,本资金支持范围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中通过国家评审、获得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我委未予配套,并处于合理建设周期中的项目;支持重点为已正式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项目或前期工作完备、配套资金落实、年内可确保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安排原则及方式
1、2016年度本专项省预算内资金总额度4000万元,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加快促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2、原则上,资金额度按国家审定总投资5%—15%的比例进行补助,且单个项目配套投资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形象进度较好的项目以及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支持。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1、申报条件:2016年前下达中央投资项目须完成主体工程招投标,2016年下达中央投资项目须发布主体工程招标公告;拟开工项目需确保年内正式开工建设。
2、申报资料:(1)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合同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2)地方配套资金相关资料(各级财政拨付文件、县市级专题会议文件等);(3)项目进度、前期落实情况说明,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3、申报程序:根据责任下沉的要求,由省发改委下发申报通知、相关市州发改部门组织申报(省直管县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实地查勘项目,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及进度安排等出具承诺函。
4、申报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2016年4月25日前向省发改委申报。
四、安排程序和监管
严格落实我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制度》有关规定,按照申报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通过项目收集、处室预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等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方式,确保科学决策、集体决策,5月15日前下达完毕。项目资金安排后,建设单位要抓紧按国家核定的规模和内容实施,并接受我委检查、稽查及财政、审计监督,按要求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对于建设进展迟缓、资金闲置沉淀的项目,将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追索、收回资金、减少当地后续资金安排等方式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