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函〔2016〕167号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大气环境质量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26号)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现将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如下:
附件: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大气环境质量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的通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