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问题】
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辆印有某企业名称的罐车正在我辖区空地上倾倒废物,经询问该废物为用水清洗罐内剩余混凝土的混合物。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对此事进行拍照取证,但企业称不是单位的行为,是司机个人的行为。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我局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是《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是处罚企业还是个人?
某县环保局
【解答及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将污染物排放到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如果罐车内的主要物质是混凝土,且是倾倒在空地上,则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为罐车上印有某企业的名称,环保局可以此认定违法主体为该企业。如果企业称不是单位行为,那么该企业则应当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