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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超低排放:切勿“过度炒作”也勿“因噎废食”

日期:2016-05-26    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作者:张博庭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5/2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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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低排放 近零排放 超低排放改造

近年来,在我国电力行业,特别是大型火力发电企业中,兴起了一股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之风。与此同时,在电力行业内,关于超低排放的争议,一直是此起彼伏。例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王志轩先生,曾多次在媒体上公开质疑煤电“近零排放”、“超低排放”的科学性。笔者通过研读王志轩先生的一些文章,比较认同其所提出来的一些理由。我相信,社会上与笔者有同感的人,也不会太少。否则,电力行业也不会把最初炒作的“近零排放”修改为当前的“超低排放”。那么,我国煤电“超低排放”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超低排放

煤电机组“超低排放”的由来

起初,煤电机组的所谓“近零排放”、“超低排放”概念,只不过是一个由电力环保人士发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名词。根据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7月联合发布的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我国大气污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表:

以前所谓的“近零排放”和当前所谓“超低排放”的客观表述应该是:在烟气中的氧含量折算为6%的条件下,燃煤锅炉排放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浓度小于或者等于5(或者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也就是说,燃煤机组采用了国家对天燃气机组所要求的排放标准。

很显然,仅仅因为“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浓度标准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提高到5(或者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就要宣传成是“近零排放”,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从20毫克降到5毫克,从50毫克到35毫克,从100毫克到50毫克,无论要把这几各个指标中的哪一个变化,要说成“近零”都是难以服人的。所以,当有人质疑“近零排放”是炒作的时候,那些热衷于炒作煤电排放的人,也感觉理亏。因此,他们很快就把当初“近零排放”的宣传口径改成了“超低排放”。

此后,煤电界对于社会上质疑“超低排放”的声音,便不再理会。人们似乎有理由认为“我们国家火电的排放标准”已经非常低了。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对火电厂排放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确实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排放标准要严格一些。因此,他们认为与国际上相比,只要我们的燃煤机组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称之为低排放了。现在,既然燃煤电厂主动采用了比天然气发电排放标准还要更低一些的标准,把它描述成是一种“超低排放”,在逻辑上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逻辑上看,既然承认煤电界“超低排放”宣传的合理性,那么一些对此质疑的声音是不是就不对了呢?其实不然,笔者发现王志轩先生等人质疑“超低排放”炒作的理由,恰恰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制定的这几项排放标准,低于我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搞清楚这个问题的缘由,非常有助于我们准确地理解“超低排放”的中国特色。

从国际视野看我国的“超低排放”

2015年8月,笔者有幸参加了一个《中美清洁空气论坛》。会上笔者发现,中美双方参会的专家对煤电污染的关注点,完全不在同一个层面上。中国专家主要关注的就是造成雾霾的那几项污染物的治理,而美方的专家几乎都把焦点集中在造成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的减排上。美国前副总统戈尔,还到会专门作了一场全球如何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演讲。

在论坛的大会交流中,针对中国当前的现状,美国一位前环保官员曾介绍说,美国环保界也曾有过只关注燃煤机组的某些单项污染指标的排放经历。不过,他们后来发现对燃煤机组的某些单项排放指标的监测、治理以及效果评价的难度很大,不仅难以做到准确可靠、科学合理,而且治污的效果也常常是事倍功半。所以,美国的环保界目前更注重对燃煤污染的综合性指标(即: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他们认为燃煤机组的温室气体(碳)排放,才是对生态环境的最大污染。然而,如果不考虑燃煤机组的温室气体排放,过分强调对某些单项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往往反而会增加燃煤机组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仅如此,对某一污染排放的过度治理,还可能会增加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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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根据美国总统的清洁电力法案于2013年9月颁布了新的《新建火电厂温室气体排放限值》。标准对燃煤和燃气发电厂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按照该规定天然气电厂要达标,必须采用联合循环(combinedcycle)技术。对于新建的燃煤发电厂,标准规定必须达到1000~1050磅二氧化碳/兆瓦时的限值。EPA估计,即使采用最先进的超临界锅炉或集成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只能达到约1700磅二氧化碳/兆瓦时的排放率。因此,美国新建的煤电厂必须通过采用CCS技术,捕获燃煤电厂排放出的约40%的二氧化碳,并将其注入地下,永久封存。否则,想只通过采用某些先进技术、提高热效率基本上不可能达到美国的新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环保界严格控制燃煤机组的关键性综合指标,而不再热衷于对某些单项的排放指标提出特别高的要求。因为,满足美国燃煤机组碳排放的要求,实际上要比满足我国对燃煤机组的某些单项指标困难得多。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经常能听到国内的一些媒体宣传说,我国对燃煤机组的排放标准要高于美国、欧盟的标准。但事实上,并不是美国、欧盟燃煤电厂的环保标准比我们低,而是他们根据能源发展的规律对燃煤发电的限制态度,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逐步让燃煤发电退出历史舞台。而不是想办法通过对燃煤发电的某些污染进行过度治理,而幻想让燃煤发电能长期存在。

美国的能源革命目标已经非常明确,要在2050年之前关闭所有的燃煤、核能和燃油发电机组,只依靠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发电。在能源革命的问题上,欧盟的做法其实更为激进。前不久英国能源大臣已经公开宣布,英国要争取在2025年就关停境内所有的燃煤机组。我们要知道,人类能源革命的客观规律,一定是初期的油气取代煤炭(减碳),后期用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无碳、可持续)。任何违背客观规律的尝试、努力,都不可能真正成功和奏效。因此,我们一定要防止把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当成抗拒能源革命的一种理由来宣传。必须要说明,欧美等国家去煤化的能源革命,不仅不是要革煤炭的命,而恰恰是要保煤炭的命。因为,自然界的煤炭资源太有限了、太宝贵了。如果我们不改变当前大量挥霍燃煤的能源消费方式,百余年内人类的煤炭资源就可能会彻底枯竭。更何况我们还面临着过量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一系列气候变化生态难题,无法解决。

政府推进“超低排放”改造之利弊

最近,由于社会各界对当前严重雾霾污染的反响强烈,我国环保部门的压力山大。目前,各种科学研究均已证明,对雾霾贡献最大的就是燃煤过量。因此,对全国一半以上的煤炭消耗(燃煤发电)加强治理,无疑是一项最重要的环保举措。因此,从环保部开始提倡,国家能源局逐步响应,最后到国务院也最终同意,要拨付专项资金鼓励全国的燃煤电厂都进行“超低排放”的改造。应该说,这种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民意,及时推进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无疑是值得称赞的。

然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任何利的获得,都不可避免带有弊的损失。对于在科技界争议巨大的,且明显具有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当然更不会例外。遗憾的是我们的有些科学问题,一旦有了政府部门的表态,似乎就成了不需要再争论的绝对真理了。对此,甚至有业内人士担心,政府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会成为电力界类似当年大跃进中“亩产万斤”的政治运动。今后我国电厂污染物的排放,除了有以往正常的统计数据之外,还可能会有排放的“艺术数据”和“政治数据”。应该说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前不久根据某环保组织的一次实际调查就发现,所调查的多数“超低排放”电厂,其实际排放确实都达不到真正的“超低排放”。

中国的“排放”概念与全球迥异

目前我国的“排放”概念一般是指污染物的排放,而且实际当中通常仅仅是指目前环保部门所规定的个别污染物指标的排放。它既不是指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更不是全世界公认的碳排放。所以,目前中国的减排与国际社会的减排,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中国的减排是指减排政府所规定的污染物,而国际社会的减排则非常明确,是指减排造成温室气体效应的碳排放。

当前,我国煤电的“超低排放”宣传中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混淆了中国的排放与全球的排放之间的本质区别。这种影响,不仅存在于普通公众,而且还误导了很多社会高层和专业人士。笔者前不久参加了一次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能源软科学评审,惊奇地发现,无论是承担能源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还是被邀请来参加软科学评审的专家,都有人接受了“我们的煤电排放已经比天然气更低”的错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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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难怪,在社会媒体有关“超低排放”的宣传中,“我们的煤电排放已经比天然气更低”的说法,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媒体的这种说法虽然不能说是完全不符合事实,但确实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确切地说,我们所谓的超低排放,仅仅是在国家规定的粉尘、脱硫、脱硝这三项对空气污染的环保指标上,做到了“我们的煤电排放已经比天然气更低”。但如果全面衡量燃煤发电的综合污染排放,过度治理某一单项指标,则未必就是件好事。美国环保官员说他们有过过度强调某单项环保指标的教训,所以,他们目前的清洁电力法案,坚决以最关键的污染指标“碳排放”为控制标准。我国的环保部门虽然也曾有过由于只控制单项指标(脱硫)造成了全国大面积严重雾霾的惨痛教训,但是,我们弥补失误的措施,却远不如美国的环保部门科学。我们选择了增加对雾霾作用巨大的其他单项指标的方式(例如脱硝),而没有像美国一样,采用国际社会通行的方式,从根本上控制燃煤发电的碳排放。

煤电“超低排放”的代价

首先,超低排放的改造,无疑都要增加一定的能耗,所以,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按照国际社会的碳排放标准来衡量,肯定都是要增加排放的。其次,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只是针对空气造成污染的某几项指标而言的。而过度治理这些空气污染的结果,很可能会增加其他方面的污染。例如,已经有研究指出某些“超低排放”的电厂附近,经常会有石膏雨出现。石膏雨是什么?不过就是吸附了大量污染物的颗粒载体,降落到了地面上、水体中。其实,这就是很多专家所担心的,过度治理空气污染,可能会增加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危险。

当年,我们社会只知道大量燃煤会造成酸雨,并没有认识到燃煤过量对空气污染的其他严重损害。甚至还曾一度对某外国使馆提出雾霾问题嗤之以鼻。结果造成了2013年我国的煤炭消耗,一度超过了全球所有其他国家的总和(按国际能源署的统计,我国的耗煤占到了全球的50.2%),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全国多地大面积的严重雾霾污染。

今天,虽然社会各界已经高度重视燃煤的雾霾污染问题,但是,我们很多人对过量燃煤所造成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危害性似乎还没有意识到。事实上,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带给社会的伤害可能更严重,而且对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治理也更困难。所以,我们不应该在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再犯“指标环保”的错误。

结论:如何避免“指标环保”可能带给我们社会的伤害?最有效的办法当然就是像美国环保部门一样,采用最科学、最关键的环保指标(碳排放)来严格控制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即使一时还做不到,我们也要让全社会知道我们目前的“超低排放”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缓解雾霾矛盾的补救措施,并非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的排放问题。国际社会公认的去煤化的能源革命方向,不可能因为中国发明了“超低排放”就发生任何改变。我国的煤炭能源政策是清洁高效利用,然而,超低排放只是一种按照中国现行环保标准实现的所谓“煤炭清洁利用”,如果按照国际社会的通行标准来衡量,超低排放既不清洁,更不高效。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我国当前还不得不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情况下,为了能在尽快治理雾霾的同时也拉动经济,推进全国的煤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确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特殊国情,特殊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必然具有一定的历史作用。因此,对于中国特色的超低排放,我们既要保持头脑清醒(不去过度炒作),也不能因噎废食(盲目反对)。(原载2016年1月15日《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

作者:张博庭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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