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攻坚行动任务目标,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费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督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县直部门、单位。
二、督查内容
《费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费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高、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板材燃煤锅炉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土小污染项目清理、环保执法监管等情况。
2.工业结构调整: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情况。
3.能源结构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燃煤质量控制、燃煤锅炉整治等情况。
4.城市扬尘治理: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实施“6个100%和1个摄像头”,拆迁工地实施围挡、洒水、覆盖、冲洗、密闭,渣土车密闭运输,城区双向2车道冲刷、洒水保洁,城区裸露地面整治,露天采石场、石子厂、页岩砖厂整治等情况。
5.机动车尾气治理:黄标车禁行、环保标志管理、车用油品治理、城市绿色交通发展等情况。
6.餐饮油烟等治理:城区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油烟排放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露天烧烤整治,垃圾焚烧整治等情况。
7.生态保护和建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生态建设等情况。
8.重污染天气应急: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日常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进行督查,落实定期通报、节点推进、公开约谈和媒体曝光等各项制度。
(二)重点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单独立项,进行重点督查。
(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县大气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领导重要批示、社会热点问题、重点工程项目、关键指标等办理工作,由县大气办进行跟踪督查。
各督查单位要严格依据时间节点、质量标准、监测数据等进行督查,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加强联检、巡检、抽检。实行“证伪法”督导,按比例抽取样本进行现场核查比对。
各被督查单位要按照“六个具体”(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内容具体、完成时限具体、措施要求具体、责任人员具体、奖惩措施具体)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工作配档表,报县大气办审核备案,作为督查依据。
[pagebreak]四、奖惩措施
(一)督查情况在县政府召开的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调度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对工作达不到进度要求的,一次通报批评,两次进行约谈,三次进行问责;对到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的,由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
(四)将督查发现问题纳入下次督查范围,实行跟踪督导;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问责。
(五)对全县燃煤锅炉反弹进行督查,一月督查4次,出现2次反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出现3次反弹的,向县政府作出公开检讨、整改承诺;出现4次反弹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严格落实“三个一律、两个必查”。对企业违法性质恶劣、监管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一律媒体曝光,一律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责任人严肃问责;凡是企业违法排污的必查,凡是地方政府和环保工作人员姑息纵容的必查。
(七)县直相关部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由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政府召开的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调度会议上作出检讨;下月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连续3个月出现同类问题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1.当月发现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总计5次(处)以上;
2.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规定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积尘死角总计 5 次(处)以上;
3.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建筑工地“6 个100%和1 个摄像头”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总计5次(处)以上;
4.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拆迁工地覆盖、湿法作业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总计5次(处)以上;
5.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工地不冲洗、不密闭运输或带土上路总计5次(处)以上;
6.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饭店未安装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总计5次(家)以上;
7.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不正常使用环保烧烤炉具、露天烧烤总计5次(处)以上;
8.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露天焚烧垃圾、树叶总计5次(处)以上;
9.当月发现焚烧秸秆总计5次(处)以上;
10.城区外环线内当月发现行驶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辆等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燃油车辆总计5次(辆)以上;
11.当月发现非法加油站反弹、销售不达标油品总计5次(处)以上;
12.城区范围内当月发现销售或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炭总计5次(处)以上;
13.当月发现“退城进园”企业无明确落实措施总计3家以上。
五、舆论监督
(一)新闻媒体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每天进行宣传报道,对专项治理开展系列宣传,对违法案件一律予以曝光。
(二)对工作不力、落实迟缓、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部门,由县广播电视台专题采访、公开报道。
(三)向县政府检讨、承诺整改事项,一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