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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合同签约额达到21.28亿元

日期:2016-06-08    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6/0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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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修复 污染场地 地下水修复

中国土壤修复市场尚处于成长阶段,据统计,我国约43.75%土壤修复项目规模较小,集中在5000万以下。2亿以上相对大规模项目比例仅占18.75%。与美国和欧洲分别已修复30283 处和80700处污染场地项目相比,我国已修复的场地数不超过200个,土壤修复市场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发展态势良好。

市场规模与从业企业数量双增。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合同签约额达到21.28亿元,比2014年的12.74亿元增长67%。全国从事土壤修复业务的企业数量增长至900家以上,在2014年约500家企业的基础上翻了将近一番。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工程项目超过100个。土壤淋洗、原位加热、微生物化学还原等一批高精尖修复技术被实际运用在土壤地下水修复工程项目中。

同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6月1日,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开展的土壤修复工程类及调查评估类项目总计19项,投资金额约16.5亿元。2013年,我国(大陆地区)公开招投标和签约的修复工程项目有28项,金额约15亿元;2014年土壤修复工程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同比上涨42.8%和13.3%。相比之下,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处于平稳发展的状态,并未出现跳跃式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上半年我国在项目投资上约达16.5亿元,已经超出2013年全年市场投资总额。2015年上半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主,其中场地修复占到总量的78.6%,耕地修复仅占7.1%。耕地修复2015上半年仍处于试点阶段,预计未来的一段时间仍会维持现状。

尽管行业处于成长期,我国土壤修复行业还是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土壤污染详细情况有待进一步摸清

目前,虽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已经发布,明确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和草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0.0%和10.4%等土壤的基本污染情况,但是由于全国普查点位密度小,无法进行污染详查。因此,土壤污染详细情况仍需进一步摸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工作,了解我国土壤污染变化趋势、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区域分布,包括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情况,建立全国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

2.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缺少关于土壤污染和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提出原则性规定,包括防治土壤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水土保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虽然《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已经初步形成,与土壤污染防治关系较为密切,但是其出台尚待时日。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仍是当务之急。

同时,现行技术政策、标准缺乏基础依据。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文件和标准,包括《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5个导则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指南,但是,基于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复杂程度,距离科学合理地提供符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尚存差距。我国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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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基础薄弱

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技术复杂,门类众多。相较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土壤修复起步较晚,研究基础薄弱,真正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较少。同时,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种类较少,修复技术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且大多停留在实验研究阶段,工程应用较少。虽然国家层面已于2014年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2015年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指南》(CAEPI 1-2015),但是仍然比较粗略,我国仍然缺乏详细有效的技术筛选体系,缺乏对研发的支持和引导。

4.土壤污染修复设备化、规模化、产业化研究滞后

我国在污染土壤及场地修复技术研发方面比发达国家落后近20年,修复技术、装备及规模化应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关键修复装备严重不足,很多关键设备和修复药剂依赖进口,从而制约了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具体来讲,快速检测方面,污染现场的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主要依赖进口,国产仪器的精度、适用性及可靠性有待提高;关键装备方面,支持快速修复的自主研发设备刚刚开始;工程应用方面,缺乏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运作的技术支撑。

5.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资金筹集困难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而土壤修复资金需求量大,防治资金短缺是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点。首先,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壤污染主体大多是各类国有工厂,经过多轮的改制重组,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工农关系等历史问题十分复杂,搬迁及治理费用较高,就业安置补偿难度很大,难以用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去追究责任人;即便产权明晰的,也很难有能力再去支付高额的土壤修复费用。目前少数比较成熟的商业化项目,主要依托于房地产,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最终由购房者买单。其次,大面积的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费用极大,但目前缺乏责任人,目前农田污染的修复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6.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当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体制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土壤环境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职权分散,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缺乏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缺失,对污染者惩治手段乏力。因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与创新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环保、国土、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行政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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