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4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二、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以年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其他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由省环保厅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第一阶段)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4日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第一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