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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科院等11家环评机构注销资质

日期:2016-07-01    来源:环保部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7/0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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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评 河南环科院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49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三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  (2016年第十三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

二、批准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4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云南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等4家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五、批准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六、批准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七、批准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0家机构注销资质。

八、不予批准大庆恒升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脱钩,并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七、八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 话:(010)66556045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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