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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项目:让公众意愿与公共政策同频共振

日期:2016-07-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杨明生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7/0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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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项目 垃圾处理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在强烈的“反建”声中,湖北省仙桃市日前叫停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共政策遭到公众质疑、排斥的现象近年时有发生,让决策公信力屡屡遭受挑战。有的决策尽管合乎法规,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公众反对与抵制,最后只能夭折。虽然相关部门通过“政策补丁”对公众关切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众疑虑,但这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警示:一项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出台,如果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政策的执行力将大打折扣,特殊情况下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

公众意愿与公共政策未能同频共振,凸显了现今社会治理中广泛存在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和公共政策沟通机制缺失的问题。其原因有诸多方面。从政府角度来看,习惯于领导意志管理模式,往往采取强权推动,既不在事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也不在事中与老百姓有效沟通,往往只是拿出一个既成事实来让大家接受。而对这项政策可能影响哪些群体切身利益、是否会引发焦虑等,事先并未做充分评估和应对预案。

从公民角度来看,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意识大多数比较薄弱,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意愿也不强。

从相关制度建设来看,公众参与制度化的渠道不够通畅,普通公民虽能通过听证会表达意见,但现今很多听证会大多有名无实,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且公众多以个体的方式参与其中,对决策影响力有限。现有法规制度对建立公共政策沟通机制并无明确规定。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公共政策很难反映公众利益,往往是决策者叫好、业内人士叫好、专家学者叫好,却难以让公众叫好。而一旦公众对公共政策反响过大,决策者要么选择沉默,要么被动应付。

公众意愿,既是制定公共政策的社会基础,又是衡量公共政策有无生命力的唯一标准。在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时代,公共决策吸纳公众参与意义重大;而决策制定后的发布和回应,同样大有可为。实践证明,完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和公共政策沟通机制,有助于决策者全面获取信息、有效发现问题、准确确定决策目标;有利于政府和公众面对面商谈,相互求得谅解,化解矛盾冲突,最终达成共识、形成共同意志;有利于政府通过科学程序、方法进行决策,增强公共决策的正当性,防止公权力滥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要做到公众意愿与公共政策真正同频共振,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在充分尊重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明确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身份和角色,增加公众参与的稳定性与安全感。合理界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保证公民参与权利和政策制定效率间的有机平衡。健全决策回应和公示制度,以利于在公权力部门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严格遵循程序。长官意志大于正当程序似乎已成为一些人的工作惯性。以权大于法的方式来推进公共政策,或许能起到打破坚冰的作用,但在法治环境日益完善、公民权利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却可能引起公众情绪的较大反弹。公共政策的合理并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越是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越需要在程序上做到公开、合理、合法,以此取信于民。只要讲道理、讲规矩,还是能够获得大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拓宽参与渠道。完善现有听证会制度,适时、逐步扩大听证会的适用范围,保证听证会成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常态流程。优化听证程序及规则,实现听证的公开和透明化运作;完善听证会代表的遴选机制,保证参与者的广泛代表性和实质性参与。在完善既有公众参与平台的同时, 适时尝试采用民意调查、政策研讨等方式,优化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公众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更有效作用。

营造良好氛围。及时监测并收集公众对政策问题的利益诉求,保证公众集中关注的、利益影响广泛的、社会持续发展的问题能够快速进入政府议事日程,促进有关政策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重视对公众民主意识、法治精神的教育,逐步提升公众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提升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完善政策责任追究制度,以严格监督和问责方式倒逼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的有效落实。显而易见,相关部门在扩大公众意愿与公共政策之间的交集方面要做更多工作。否则,在尚未形成社会共识条件下匆忙制定政策,容易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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